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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之行政案例篇(11)各方意见】 篡改、伪造、隐匿病历有没有选择哪种法律救济方式性价比更好、个案处置更精准?

2022-09-17作者:壹声资讯
原创

本期编委:宋立志 温国明

作者:宋儒亮 温国明 余树林 欧阳兵 宋立志


点击查看案例介绍


监管方意见

温国明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副所长


1、本案是一起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方仍认为“院方为了掩盖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存在篡改、伪造、隐匿病历的行为,而省市医学会依据不完整、不真实的病历材料,违法出具与事实完全不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据此,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原告一开始向省卫生厅提出的咨询书问的问题其实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方对鉴定结果不服、又不信任医学会。


3、省卫生厅把对医学会出具不真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查处责任推给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答复,令人啼笑皆非。


4、省人民政府制作回复的《告知书》虽然在形式和措辞上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但内容上也是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原告咬定这一瑕疵不放也没有太大实质性意义。但这也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在公文方面还需提升能力、提高层级审查。


5、医学会是根据医患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对病历真实性怀疑,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6、近几年来,由于病历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和信访、行政诉讼案件比较常见。究其原因,虽然也有患者对医疗行业的非理性认知导致的不信任原因,但是医院对病历的管理也存在较大的漏洞,特别是电子打印病历的普及使用,而经认证的HIS系统的合法、规范的电子病历尚未规模化推行的阶段,打印病历书写不及时、补签名不及时、病历电子模板大量的拷贝粘贴而不经严格核对,张冠李戴,日期、时间错误等低级错误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的医院并不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与患者做好沟通和解释,而是利用信息、资源的优势突击修改病历,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和激化。


律师意见

欧阳兵  岭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行政复议和信访均是行政救济手段,在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认为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可以提起相关救济程序,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复议和信访存在较大区别,最明显就是受理范围不同。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仅仅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立法、制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附带性审查,其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侵犯的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而信访受案范围非常广泛,《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的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信访人不仅可以对行政行为提出投诉请求,也可以对各级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所作出的行为通过信访提出意见,甚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有意见,也可以通过信访反映情况。信访事项符合行政复议、仲裁和行政诉讼等法定受理条件的,信访机构不应受理,信访人应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选定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法定机关提出。


法官意见

余树林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当事人以非法定方式寻求救济所提起的相关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被诉行为具有诉的利益是人民法院将被诉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重要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直接针对该原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依照上述法定方式寻求救济,却在法定途径之外提出相关申请,进而提起相关行政诉讼,该行为实质上意味着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定救济途径维护其权益。在此情况下,真正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仍是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在法定方式之外提出的相关申请未作出实质性处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其法定救济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对此不具有诉的利益。反之,若行政机关对非法定途径救济申请的处理行为可诉,将使任一行政行为都可衍生无穷尽的履责申请诉讼,进而导致滥诉。


本案中,林甲、谭甲向B市民政局投诉B市医学会违法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请求履行查处法定职责。而B市民政局作出涉案答复意见,告知所投诉事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并告知其不服该答复意见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因此,对林甲、谭甲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该拒绝查处(不作为)行为,而涉案答复意见则是该原行政行为的载体。同时,涉案答复意见并未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说明B市民政局认为林某、谭某所提申请并非依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当然,林甲、谭甲如坚持认为其所提申请属于依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其仍可选择直接对该拒绝查处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事实上,林某、谭某依照涉案答复意见的指引,选择向B市政府申请复查,说明其认可向B市民政局所提查处申请并非以法定方式寻求救济。根据上文分析,针对该非法定途径救济申请, B市政府作出的复查行为以及省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甲、谭甲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可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对省政府的《告知书》进行实体审理并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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