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大学

壹生身份认证协议书

本项目是由壹生提供的专业性学术分享,仅面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我们将收集您是否是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信息,仅用于资格认证,不会用于其他用途。壹生作为平台及平台数据的运营者和负责方,负责平台和本专区及用户相关信息搜集和使用的合规和保护。
本协议书仅为了向您说明个人相关信息处理目的,向您单独征求的同意,您已签署的壹生平台《壹生用户服务协议》和《壹生隐私政策》,详见链接:
壹生用户服务协议:
https://apps.medtrib.cn/html/serviceAgreement.html
壹生隐私政策:
https://apps.medtrib.cn/html/p.html
如果您是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且点击了“同意”,表明您作为壹生的注册用户已授权壹生平台收集您是否是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信息,可以使用本项服务。
如果您不是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或不同意本说明,请勿点击“同意”,因为本项服务仅面向医疗卫生人士,以及专业性、合规性要求等因素,您将无法使用本项服务。

同意

拒绝

同意

拒绝

知情同意书

同意

不同意并跳过

工作人员正在审核中,
请您耐心等待
审核未通过
重新提交
完善信息
{{ item.question }}
确定
收集问题
{{ item.question }}
确定
您已通过HCP身份认证和信息审核
(
5
s)

沈德咏: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已无法回避,建议适时立法规制;罗点点:尊严死不是安乐死 ——与沈德咏主任商榷

2020-05-25作者:论坛报小塔资讯
两会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围绕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等问题,向大会提交了提案,建言资政。

目前公众对“安乐死”的认知如何?大众是否接受?推进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还需要做哪些工作?围绕这些问题,沈德咏接受了“政事儿”专访。

他说,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现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法律议题,建议有关部门要对此能予以重视,对相关问题尽早组织研究、论证,并适时予以立法规制。

640.jpg

沈德咏资料图

沈德咏曾长期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任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正部长级),2018年3月任十三届全国政协社法委主任,2018年6月卸任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他还是十九届中央委员。

以下为访谈内容。

谈对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的理解

本质上是一种人道主义措施,完全顺应我国现实需求

政事儿:你怎么理解“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这一话题?

沈德咏: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老年人口数量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最重。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迅速到来以及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等疾病发病率的逐年递增,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已成为一个全社会亟待重视的问题。临终关怀,是指在患者临终前,通过医学、护理、心理、营养、宗教、社会支持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其病痛及其他生理症状,排解心理问题和精神烦恐,让其内心平静地面对死亡。尊严死亡,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尊重其意愿,停止延命治疗,让其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尊严死亡一般称之为安乐死,其基本理念是用安宁缓和的方式给患者以临终关怀,最大程度地减轻痛苦,让其自愿而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从实际看,某些罹患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明知不久于人世,仍毫无希望地承受着临终阶段的极度痛苦,其家属目睹亲人临终前的挣扎,在感情上和经济上付出巨大代价,医护人员亦不得不进行努力,这一情形完全可以通过施以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方式加以避免。

所以,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本质上是一种人道主义措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它有利于缓解绝症患者的痛苦,提升生命的质量与尊严,减少患者家庭经济及道德上的压力,并有助于对紧张的社会公共医疗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完全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高度老龄化的现实需求。

谈公众对“安乐死”的认知

历经了30多年后,社会公众中已有非常广泛的认知度

政事儿:我们注意到,你近期组织了“安乐死”网络调查,是如何开展的?

沈德咏:为了解当前社会公众对安乐死的基本态度,分析、探讨安乐死立法及其实施的民意基础,我近期组织了一项网络随机调查。本次调查通过开放的互联网进行,对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及职业等不作限制。同时,为避免调查对象局限于法律圈,课题组有意识地将问卷向非法律圈投放,以保证调查对象来源的广泛性。

调查利用微信公众号的“投票”功能,通过设置问卷、由访客填答问题的方式进行。在为期10天的调查中,共有1391人参与。有关统计数据由系统自动采集、生成(对百分比结果采取了四舍五入计算)。

政事儿:公众对“安乐死”认知度怎么样?

沈德咏:从统计数据看,约有99.35%的调查对象表示知道“安乐死”,其中47.41%属于“比较了解”,仅有不到0.65%的调查对象表示“不知道”。这说明,从1986年人民法院判决首例安乐死案件(陕西汉中“王明成、蒲连升故意杀人案”)引发公众关注、讨论,历经了30多年后,“安乐死”在我国社会公众中已有了非常广泛的认知度。

政事儿:公众对“安乐死”的接受度呢?

沈德咏:调查数据显示,约有82.82%的调查对象对安乐死持基本赞同态度,明确反对安乐死的仅占4.31%。这说明安乐死(尊严死亡)目前在我国已具有了较深厚的民意基础。

政事儿:调查显示,实施“安乐死”的障碍因素有哪些?

沈德咏:统计数据显示,在对实施“安乐死”的最大障碍因素的认识上,各有55.93%和34.21%的调查对象选择了“伦理道德”和“法律”方面,两者合计已占到90%以上。可见,这两方面已成为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最主要障碍。此外,也有少量调查对象认为“经济”(2.22%)和“医疗技术”(2.73%)等方面的因素也会阻碍到“安乐死”的实施。

谈建议对策

建议有关部门尽早组织研究、论证,适时予以立法规制

政事儿:对于民众的认知,你认为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沈德咏:“安乐死”在我国已经有广泛的认知度,但在知悉人员中,多数人(51.98%)对“安乐死”仅是“听说过”,对其内涵、性质及实施方式等具体情况“比较了解”的人数尚未过半。这一状况表明,在我国推进“安乐死”立法及实施工作,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人民群众开展生死观教育,积极宣传“安乐死”相关知识,引导人们树立健康的生死观,全面正确地认识“安乐死”,从而进一步筑牢民意基础。

我建议有关部门采取课题联合攻关的形式,组织医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部门人员,对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社会公众的基本认知、态度立场,研究相关工作开展的现实条件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为下一步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政事儿:有观点认为,抢救绝症患者是孝道的体现。你怎么看?

沈德咏:这需要重视教育宣传。由于受到传统讳死文化的影响,死亡观教育在我国普及工作相对薄弱,覆盖率较低,社会公众对死亡持有否定、回避态度,认为抢救绝症患者是孝道的体现而忽视患者临终关怀的需求和意愿,同时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建议相关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对社会公众及医护人员开展死亡观的教育和宣传,引导人们树立健康的生死观,包括在大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中适当增设死亡观方面的课程,利用各类媒介向社会公众普及死亡观教育,呼吁公众通过参与遗体告别仪式等进行体验教育,推动医学界和医务人员更加重视患者的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

政事儿:在立法上,是否应该有所体现?

沈德咏:无论是临终关怀还是尊严死亡,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治理。网络调查显示,已有84.26%的调查对象认为我国目前有必要对安乐死(尊严死亡)问题进行立法,这说明适时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社会公众已经形成了较高程度的共识。

事实上,我国理论界对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的立法呼吁,至今已持续了三十余年。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已先后有数十起涉安乐死案件被起诉、审判,人民法院的每一次有罪判决都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讨论。

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现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法律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此能予以重视,对相关问题尽早组织研究、论证,并适时予以立法规制。

该篇访谈刊出后,一直致力于尊严死、生前预嘱推广的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会长罗点点女士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

罗点点:尊严死不是安乐死 

——与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沈德咏主任商榷


timg.jpg

罗点点女士

昨日看到新京报刊发《专访沈德咏: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已无法回避,建议适时立法规制》。该文介绍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围绕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等问题,向大会提交了提案,建言资政。

见题欣喜,有如此高法律地位的国家管理者在如此重要的会议上提出如此重要的提案,对我们这些多年推广生前预嘱和缓和医疗,希望有尊严的死亡早日成为中国人生命全过程的人来说,是个巨大的鼓舞。但读完全文,有些看法很想与沈德咏主任商榷。

沈主任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尊严死亡,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尊重其意愿,停止延命治疗,让其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尊严死亡一般称之为安乐死,其基本理念是用安宁缓和的方式给患者以临终关怀,最大程度地减轻痛苦,让其自愿而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但是,事实上安宁缓和医疗理念倡导和指向的,如沈主任描述的那种“最大程度地减轻痛苦,自愿而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的死亡方式,一般不能称之为“安乐死”,它被国内外的有关文献和越来越多的作者命名为“尊严死”。尤其是在“安宁疗护”作为缓和医疗的重要部分,已经于去年写进我国第一部基本医疗卫生法[1]的当下语境中,将其理念倡导的文明死亡方式“尊严死”说成是“安乐死”,不够妥当和准确。

再看2019年12月修订的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安乐死(euthanasia)亦称仁慈杀戮(mercy killing)即无痛地杀死或通过不给予或撤销维生措施使患者死亡的行动或实践。……如果由患者自己操作通常被认为是自杀,如果由他人操作则通常被认为是谋杀……[2]”。无论自杀还是谋杀,这里的关键是:安乐死涉及的是主动的致死行为。而安宁缓和医疗理念倡导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三原则是:1、重视生命并认为死亡是一种自然过程。2、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3、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适症状的办法。显然,这种不涉及主动致死行为的“尊严死”,与涉及主动致死行为的安乐死有明显的本质区别。

尽管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术语和发展阶段不同,在使用安乐死、尊严死、安宁缓和医疗、临终关怀等词汇时有边界不清、语意流变等问题,但是,是否涉及主动的致死行为,是否允许提前结束生命,是区分尊严死和安乐死的清晰界限。这一点,已被大多数业内人士接受。

在接下来的访谈中,沈德咏主任介绍了其近期为了解当前社会公众对安乐死的基本态度,分析、探讨安乐死立法及其实施的民意基础,组织的一项网络随机调查。他从调查结果出发,回顾了过去三十年间我国涉及安乐死的法律案例,两会中的有关呼吁立法的提案,并最后提出对“安乐死”适时立法规制的建议。

据我了解,安乐死在将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道德和伦理的激烈争论。时至今日,仅仅在荷兰、瑞士、比利时和北美共7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合法化。而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今的短短五十年间,在安宁缓和医疗理念倡导下实现了尊严死的国家和地区就已经超过了20个。在我国,自2017年起由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的共两批全国安宁疗护试点单位已经扩大到上海全市及其他各省份的76个市区,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在这种形势下,与其挑战有多重障碍的安乐死立法规制,是不是不如在保障安宁缓和医疗实践中的医患双方权利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上投入更多精力呢?

以上商榷内容是根据新京报记者采写的访谈提出的,希望没有曲解沈德咏主任的本意。根据网上的有限资讯,我知道沈德咏主任有深厚的法律专业背景,是一位年富力强的领导者。衷心希望他能带领我们为实现咱们中国人世世代代盼望的善终的愿望而拓展出新的法律空间,让文明的死亡方式在这块古老美丽的土地上蔚然成风。
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会长:罗峪平

2020年5月25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第36条

[2] 大英百科全书,

来源:政事儿、生前预嘱推广
200 评论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