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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之行政案例篇(11)本案启示】 篡改、伪造、隐匿病历有没有选择哪种法律救济方式性价比更好、个案处置更精准?

2022-09-18作者:壹声资讯
原创

本期编委:宋立志 温国明

作者:宋儒亮 温国明 余树林 欧阳兵 宋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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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但更“信法” 强化行政法治救济导向是突破口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律师协会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


为更好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公民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践行宪法规定,落实公民信访权利,《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5日日实施。


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05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内容,形成《信访工作条例(送审稿)》。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信访条例》予以废止。2022年5月1日起实施《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又迈入法治新征程。


一、基础:信访工作的目的、适用和定位


进行信访,就是为了保护、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


推进和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信访是一条法定的途径。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就是要让这个信访权和信访救济在法治化轨道上运作,实现管用、好用和能用的价值。


信访立法,具体目的是什么?《信访工作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信访工作,哪些单位要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目标定位是什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显然,明确上述这些内容,对信访工作概况有了基础性认识。信访,是一种法定的救济方式;进行信访,是公民的权利。本案患者,有进行信访的法定权利。


要指出的是,认可并积极行使信访权利即“信访”的同时,也强调要遵守包括《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即“信法”,但是,种种原因,“信访”但不“信法”难题,一直存在。


化解这个难题,改变这个现状,治本之策在哪里?清晰法律救济方式差异,选择恰当的法律救济方式。众所周知,任何一种法律救济方式,都有其适用上局限性。实践活动中,选择哪一种的法律救济方式,也要结合具体案情,考虑该法律救济方式选择适用的性价比。如果不考虑法律救济方式的适用选择,不精准选择恰当的法律救济途径,不仅难以维护合法权益,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容易产生许多诸如政策法律上的误读、误判、误解、误导和误用,既不利于更好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也不利于推进法治建设。


二、开展:信访工作、复议工作和诉讼工作等


面对一个矛盾或者纠纷或者争议,进行自身合法权利维护,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还是挺丰富的,比如,依法“提出信访”、“双方调解或者和解”、“进行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这些法定救济方式的提起,就是我们常常说的诸如开展“信访工作、复议工作和诉讼工作等”。


类似这些法定方式背后的,都有一套法律原则、规定在支持、在支撑。进行法律活动,必须熟悉这些规定、这些内容、这些法理。日常的普法工作,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让这些法律知识为大众所熟悉、掌握和运用。


比如,就进行信访而言,要获得成功,实现维权目的,就要懂得这些法律规定,就要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比如,这些信访规定,值得认真研读: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温馨的是,同以往有不同的是,在信访工作中,对“申诉求类事项”直接赋予“调解”,成为一个新看点,也是新进展。《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如此规定,在化解难题上,让信访救济途径又有了一个实质性解决问题的抓手,既避免了以往只“说”难做、光“说”不做等尴尬局面,又把信访工作可以作为的途径方式公开化、法定化,让信访各方有法定预期,避免滥用权力等问题,这对更好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实现信访推进实现维权目的,具有促进作用。


肯定信防工作有法治进展和进步的同时,也要明确的是,进行纠纷处置方式的设定、化解途径的设置,是有法律专业考量讲究的、是要尊重和符合法律规律的、是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的。一方面,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必须接受群众信访,并不意味着这些机关面对信访问题就可以“任性”、“越权”等,要根据职责规定、职权法定等规定进行信访问题的处理,这是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如同看病一样要对症处理,化解纠纷矛盾也有着对应途径渠道等选择考虑的,比如,作为一个法定的法律救济渠道,“进行行政复议”,定位在于是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矛盾的主渠道。“主渠道”之定位,不是随确定的,是有着专业法律考量和处置方式选择性价比优势的,因此,面对诸如对行政机关监管处理等存在行政争议,首先考虑提起行政复议,不是进行信访,更利于行政纠纷矛盾的化解,更利于提高行政处置效率,更利于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示范:提升能力、用好条例和加大个案宣传力度


法治建设不是一天建成的!正因为考虑公民、群众等法律知识、能力等存在差异,所以,面对一个纠纷时,如何选择更恰当的法律救济方式、更好实现法律救济的目的,成为一个专门问题。这方面,也没有什么捷径秘诀,以下三方面的对策建议,有助于我们更精准选择法律救济,更好实现“信访”但更“信法”的目的和追求。


一是,与时俱进,不断强化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众所周知,主要认识改变了,行为方式就不同了。这点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也是适用的,且比较而言,更显得重要而紧迫。


比如,与时俱进,认真学习、认真品味这些重要论述,大有裨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上述这些认识,就是在不断强化我们对“信法”的信心。一旦在这些方面,我们理解并掌握了,我们的法律观念也更清晰了、知识更明确了,那么,我们在后续法律救济方式的选择上,就更加主动了。


二是,精准把握,切实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

法律救济方式的类型,是法定的。不同救济方式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和适用条件,比如,“进行调解方式”,强调双方自愿、意思自治;“仲裁方式”,要求事前双方要有“仲裁协议”;“行政复议方式”,要求符合“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方式”,要求原告与被告之间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等等。


在这些法律救济方式中,对“信访方式”选择,是有法规指引的。


比如,《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实践表明,当事人对《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理解把握得越全越深,救济方式选择运用的就越精准得力,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就越全面可靠。


三是,法治个案,举一反三,传递“信访”更要“信法”新导向


进行信访,是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法律救济方式的选择,如同用药,是需要看药品说明书适应证进行选择的。进行医疗损害纠纷化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没有专业支持,医疗损害难有最终定论。“信访途径”,面对医疗损害纠纷的化解,虽也有用但总有限,难以推动问题从专业上予以实质化解,因此,引导患者转变思路,充分体验和享受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司法红利,变“信访”为“信法”,变“上访”为“上”,走上行政诉讼方,化解纠纷这条路上来,以行政诉讼等方式,实现权益保护。


这样的选择,是有用的、值得的。比如,因医疗损害纠纷处置不当导致的行政诉讼案,该行政诉讼案进行的关键是要审查被告行政机关是否在依法行政。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不承担行政败诉责任,则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履行,以证据证明自己采取的行政监管举措、处罚等是有事实的,是有法可依的。提起行政诉讼,就是要通过该法律救济,实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较之过往,行政诉讼法律救济方式,过往常常难以被便利选择和使用。“立案”之门槛,就是拦路虎,俗称“立案难”。


新时代的司法体制改革,“立案难”成为过去了,翻篇了。具体而言,让“民告官”可,加强行政诉权保护,就是抓手,而释放和强化“信访”更“信法”导向,强化行政法治救济能力,就是突破口。修改《行政诉讼法》:变立案的“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制度上解决了案件受理难的问题,这是在行政管理领域践行“信法”导向最重要的标志。不仅如此,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和运用,尤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参与应诉等工作,让行政机关中的“关键少数”与行政相对人,法律面前、法院平台,面对面坐下来,讲事实、举证据、用法律,依法实质化解双方行政纷争。如此一来,让行政相对人有纠纷去法院解决纠纷、运用行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行政纠纷,通过行政诉讼实现个案法治效果,成为新时代密切干群关系一类新常态、一种新方式。


“信访”但不“信法”,之所以积重难返,不是无缘无故的。面对矛盾纠纷化解,改善“信访”不“信法”困局,形成“信访”更要“信法”新局面,是一个长期用力地过程。以“信法”方式实现个案法治,就是一种新示范,让我们看到了新常态下密切干群联系有了一种新变化、新方式。这其中,化解“信访”但不“信法”的难题,强化“信访”更要“信法”导向,强化行政法治救济方式的科学和精准运用,更好提升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既是工作的新方向和新抓手,也是工作开展的一个突破口。


提升行政法治救济能力,是新常态下密切干群关系的法治新抓手,是强化“信法”的一个突破口,因此,要善于运用能体现这样精神的个案、这样导向的案例、这样示范的典型,重点宣传,举一反三,更多复制,更多效仿,让老百姓知道,让社会知晓,让民众跟随,这不仅是在践行推进包括信访法治等在内的法治建设的初心与使命,更还在动态讲着中国法治好故事。这是法治中国建设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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