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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80期之本案启示)诉讼是让不完美医学更能完好真实规范呈现的一类有益推动方式

2020-12-16作者:壹声法律
医事法学原创

编委:官健 单玉涛   

作者:法治广东研究中心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 主任  宋儒亮


点击查看案例介绍(一审、二审)

点击查看各方意见(医方、鉴定专家、律师、法官)


一、不是所有的漏诊,都必然存在损害,都必须让医院赔偿


漏诊,可能造成患者损害。一旦明确患者是因漏诊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方面,法律已有规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如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漏诊,产生的原因是多种的。一旦明确漏诊是与当时所处的治疗义务相当,那么,医院就不一定要承担责任。这方面,法律已有规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如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即,漏诊、损害和赔偿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要求的因果关系查证也不容易,需要专业判断,具体病症具体分析。比如,有些直接可通过时间—结果情况予以推出,比如,心梗病人,漏诊就耽误救治,就造成损害包括死亡;有些漏诊,并不必然导致损害、损害加重,比如,无症状的肾结石,漏诊,耽误几天但并不影响救治。


二、对医学漏诊情形了解多,相关公开透明越充分,各方期待越客观


如同谣言止于公开,误解则止于透明。医疗活动,丰富多彩;医疗进展,日新月异。面对进展迅速的医学活动,即便作为医生,不及时学习都会落后,更何况作为医疗以外人士,更当学习,这方面,诉讼就是其中的一类学习,一种性价比很高的方式。


诉讼,是一种公开透明的方式:让双方能够在法治轨道上权益博弈,保证了公平正义。


因此,对医疗纠纷,选择诉讼方式进行化解,各方应当要有更高的站位,更专业的判断,更长远的预期,比如,本案中,进行医疗漏诊、损害与赔偿的判断,尽管情形复杂,比如有要素、问题、对策等等问题争议,但正因如此复杂情形,既需要各方参与来完成,又需要各界知晓来化解,广泛参与,公开透明,专业精准,证据表达,化解一案,警示一片,长远而言,利,远远大于弊。

 

三、医院尤其是三甲医院医疗纠纷化解优选、首选诉讼方式更是一种既性价比高又利推进更高水平医院法治建设的好途径


以自由选择纠纷化解方式、以看得见的方式让每一个患者、医师和医院在案件处理上享受到公平和正义,是我们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医院的目的。


不可否认,目前发生的很多医疗纠纷,要直接回答和立刻处理并不容易,也不专业和科学。医患和谐,长治久安,从科学、专业和尊严保障角度,个案上,更需要杜绝和稀泥式的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单位上,更应当成为医疗行业进行“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活动要坚守的底线,也是进行“谁执法谁普法”要评估重点之一。


为什么?性价比好。


对患者而言,更能在每一个案件中享受司法带来的公平正义。面对纠纷,除非患者同意选择,否则,让患者纠纷处理上选择更能以看得见的司法方式实现公平正义,更利于推进全民守法,同时,也不至于让某些患者因对纠纷方式的选择无奈而深感救济无望,或以/杀医或者自杀等悲剧方式告终。


对管理而言,诉讼方式可以避免法规规定医院设立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因不用而被虚置,诉讼,可让这些制度措施真正发挥作用,有的放矢,有用武之地,从而更利于推进医院管理上水平。比如,《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与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不选择诉讼方式,这样的规定在其他方式中很难得到适用。“规定的规定,约定的归约定”,其中固有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定”的合法性风险,就这样溜走了。


对医院而言,一旦进行了诉讼,既让医院不怕暴露软肋,敢于直面存在的问题,也让医院坚持的专业精神等直接展现在我们面前而更为社会知晓。最终通过有公信力的司法活动,彻底化解医疗活动中可能存在的种种隐患、风险,让医院轻装上阵、医师尊严执业、患者坦然接受、医患和谐有序。


对社会而言,公开的诉讼和司法判决书,既可让人们知晓医院的管理动态、权益保护状况,又可知晓是非对错,公平正义,也让诸如个案的审理、单位的“谁执法谁普法”活动更有民意基础,更多社会参与,更多结案支持。


总之,面对争议不可怕,搞不清争议最可怕。凡是更利于推进医学长足进步,更利于公平正义长久推进的方式,不回避、不躲避、不排斥,应是我们对待各种纠纷的态度和立场。


这方面,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道理、进程和实践,也可以参考一二。


这,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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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论坛报》【壹生】·事法学院每月都将为您奉上一例真实的医患纠纷案例。本期将分为:案例介绍、各方意见、案例启示三个部分。“理不辩不明、事不鉴不清”,您可以针对每期病例模拟诊治,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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