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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92期各方意见)法院酌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面对这样的裁判结果、结论和结局,我们又该如何看待

2022-08-16作者:壹声资讯
医事法学原创

本期编委:宋立志  李建林

作者:宋儒亮 官健  李建林  罗斌  甘翌晓  宋立志  周攸


点击查看案例介绍


医方意见


李建林  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  副院长


患者因胸痛,心肌梗死到B市中心医院就诊,实施PCI手术后4天死亡。PCI的并发症是冠状动脉损伤、穿孔、栓塞、心包填塞。出现并发症与医生病情判断、时限性、操作和处理有关,特别是心脏破裂可能与操作有关。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B市中心医院对李丙的死亡后果责任参与度为对等责任是客观公正。


患者家属同意尸检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处理纠纷,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面对这样的局面,医院应积极主动回应,共同促进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进程。


B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应该组织急诊科、心血管科、护理部、介入导管室等讨论分析,按照心肌梗死单病种管理规范进行逐一梳理,认真反思,不断改进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质量。


鉴定专家意见


罗斌  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主任法医师


本案鉴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单方委托的效力问题。李甲在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遭到被告医院的异议,从而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可委托重新鉴定;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因此,在委托受理过程中,务必对单方委托的委托人强调其风险。


第二个就是尸检问题。进行医疗纠纷死亡案例鉴定时,一般需要先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这是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途径。但在我国,目前因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死亡的尸检率并不高,很多情形是处理完尸体,再有医疗纠纷鉴定诉求,往往因难以明确死因而被拒鉴定,致使部分权益受到损失。《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对此,各方要认真学习。


尸检认为被鉴定人因“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和心包填塞”而死亡,据此,鉴定中心认为,被告医院未做到术后监测和预见的注意义务,致使李心脏破裂导致心包填塞而死亡,故B市中心医院对李丙的死亡后果责任参与度为对等责任。认为本份医疗损害鉴定报告事实清楚,分析客观,值得采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本案,正因为医方未预见,未有预备应对和防范风险,故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应当强化法规学习。


律师意见


甘翌晓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进行重新鉴定,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也即是说,要想让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重新鉴定之条件:1、鉴定资格不合格,比如鉴定业务已超出鉴定所的鉴定范围,鉴定人资格不合法等;2鉴定程序不合法,比如该回避的没回避等;3鉴定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的依据错误或依据不足;4.经质证法院不予采信。如有证据能证明以上问题,则法院应重新委托鉴定,否则仅是瑕疵上的问题,法院可通过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鉴定人到庭质证等方式完善,并不必然导致重新鉴定。


周攸   广东广信君达事务所  律师

前单方自行委托取得的鉴定意见,如何看待?

这并不是新问题。关于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有了规定,比如其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十条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据此,单方委托进行鉴定,存在诸如提交的病历不齐全、鉴定材料未经过双方质证、鉴定听证会也未听取医方的陈述意见等等问题,而这是对对方不公平的,这提醒我们,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常常不被采纳险。


宋立志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由败诉方或者责任方承担律师,如何看待?


本案支持了3000元的律师费值得关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未规定律师费属于赔偿范围。虽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没有约定,但因损害由被告造成,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律师费,具有合理性。且能鼓励医、患双方遇事找法,合法维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有引导作用。


法官意见


官健  医学博士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


本案判决从程序上看,一切顺理成章。法院委托医患双方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并应医方的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并对医方的问题给予认真答复。最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应条款,对医方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采信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承担50%的责任并据此判赔。但实体结果是否亦如程序一样令人信服呢?


从判决书中为数不多的一段对于案情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一点端倪。二审法院的裁判说理部分引用的一段鉴定意见中提到,患者因急性心肌梗死入院并行急诊PCI,入院前心梗时间较长,自身病情较重,心肌细胞缺血,术后心脏破裂可能性较大,术后如医方可以做到及时监测,及时预见PCI后心脏破裂,及时发现心包填塞,及时急诊穿刺,患者不应因心脏破裂导致心包填塞而死亡。


如此凶险的原发病,如此凶险的并发症,上面连用了四个及时,深感医生太难了。对于医生,法律要求以最善的注意义务,并不过分,但若以“事后诸葛亮”的标准反过来衡量当时万分危急的状况,难免有失偏颇。由于缺少更多的案情信息,难以对本案的判决给出更多的评判。但即便仅以上述案情看,认定医方承担对等责任,依然值得商榷。由于判决书对于案情披露不充分,责任分析不透彻,故在说服力上有所欠缺,也难以发挥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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