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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黄进明从广西科技大学护理专业毕业。
随后,他成为来宾二院精神科首批入职的男护士。
今年的3月24日早上7点,黄进明接到医院指派出诊的任务电话后,与医生前往患者刘某家中接诊。
上午10点左右,黄进明一行到达刘某家中。
刘某40多岁,曾多次在柳州的广西脑科医院、来宾二院住院。此前他刚从来宾二院出院不久,病情相对稳定。
据与黄进明一起出诊的该院精神科副主任黄科说,自己为了解病情与刘某交流时,刘某突然掏出一把尖刀刺向黄进明,黄进明来不及躲避,被刺中后颈倒地。
随后,黄进明被送到距离最近的忻城县思练镇卫生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当天转入来宾市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院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4月22日,经抢救无效,黄进明不幸离世。年仅30来岁,孩子刚刚满月。
4月25日,警方通报,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某进行鉴定,结论为其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忻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8月11日,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发布类似通报的一则消息:
日前,刘朝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刘朝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刘朝顺谎称精神病发作,在来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派人接其回院治疗时,持刀捅刺一名医护人员颈部致其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到这,看到检方用一个“谎称”来表述定性,我有些激动的流泪。
要知道,一直以来,曾有精神病史的人伤医杀医,以及如何定罪,一直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和争论不下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无论什么性质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必须要经法定的鉴定程序鉴定,从而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史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18条还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由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近来发生过不少杀医后,谎称精神病企图逃避法律严惩的案件发生。
比如,2015年9月8日,徐州铜山区柳新镇孙庄村卫生室58岁的胡金生医生在走出卫生室,回家吃午饭时,被一名戴着墨镜和口罩的男子,二话不说,持刀就捅。
胡医生被刺后,捂着肚子跑进了附近一个巷口,看到有一户人家的院门开着,就冲了进去。然而,凶手并没有放过他,而是紧随其后追杀。连续猛刺十余刀致胡医生倒地后,又捅刺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经警方查明,凶手田某因便秘到胡医生卫生室就诊,对诊疗效果不满意,遂产生杀害胡医生念头。
庭审中,田某称自己有精神病。辩护人也提出,田某虽然不构成精神病,但精神有问题。但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田某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庭审中,回答问题思维敏捷、语言流畅、避重就轻,自我保护能力强,具有正常辨认与控制能力。
最终,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田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国法律对精神病患者的一系列规定,本意是出于对患者的关怀,其出发点是好的,然而一些人却抓住这些规定的漏洞,在犯罪后“谎称自己有精神病”的措施,以此逃脱应有的惩罚。正因此,“如何避免假精神病事件的发生”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讨论的话题。
对于这一情况,前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一语道破天机,他认为:
多个杀医者知要判死时都说自己有精神病。须知,凡精神病患者不会说自己是精神病的!如凡杀人后都说自己是精神病,或者都被认为是精神病,那么,所有人都可以说自己是精神病!所有贪财者都是精神病!所有强奸者都是精神病!那么,精神病就是践踏公平正义的借口!法庭就成了罪恶的庇护亭!
所以,2013年修订的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就又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也就是说,即使逃脱死刑,也不会完全自由,会被强制治疗,有可能很长时间会被强制隔离和精神病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还需要长期服药。精神病的药物可不是想不吃就不吃,而是由医护及护工人员每天督促甚至强制服用精神药物,这对于一个假装精神病的正常人来说和监禁没有两样。
来源:医学百家 作者:叶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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