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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之刑事案例篇(5)本案启示】与时俱进的医事法制,给予更多执业便利的同时也对应赋予了对等责任

2021-03-25作者:壹声法律
医事法学原创

编委: 李建林 洪嘉忠 

作者: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  宋儒亮


点击查看:案例介绍,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

点击查看:各方意见 

 

医学的进步,是永无止境;法学的提升,更与时俱进。伴随时代的发展,一直修正完善、提升进展的,不只是医学,法学也是其一。刑法更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中的刑法,修正止步: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 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这也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通过的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自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一个脚在法院,一个脚在医院”,并不过时。了解刑法的修正沿革,让我们对刑法新变化更有了直观的动态认知,时间、历史感、进展感、责任感也油然而生。建立起这样的专业认知,对提升依法行医、权益保障和生活美好的价值和意义重大。她提示着我们,作为同医学一样有着悠久历史传承法律,在中国的进展也是与日俱增的。不知晓医学进步,执业就要落伍;不清楚法学进展,执业就要落陷。因此,站在时代前沿、专业前线的医同道们,面对在快速进展中的医学与法学都,必须时刻保持专业精神、进取状态、风险意识、底线思维,把法律等专业学习当作执业一部分予以践行。


非法行医案件,增多趋势怕难以避免,如何更好提升自身守法能力和增加监管能力乃当务之急。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出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正,极大推进了医疗服务方式供给的创新同时,极大方便医师自主执业的同时,也伴随的非法行医的出现和惩罚,更多可能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第一,中医药领域,备案制等管理制度的实施,让自主执业更是便利的同时,非法行医问题也随之在浮现。


酝酿了33年之久、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色的综合性法律,其的出台,既让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更加容易,如其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备案制管理又让中医诊所开办大开了方便之门,如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上述规定,极大调动和方便了中医执业,自然,伴随的非法行医问题也就随之浮现。


第二,医疗卫生服务层面,以“打通”为制度模式的法定方式的确定,让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执业活动更加便利的同时,非法行医更有条件和可能随之多发频发。


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更开启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式创新的法治新天地。概括而言,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法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建立了打通诊疗各环节的分级诊疗制。其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是,建立了打通各医院的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制。其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三是,建立了打通医生各人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制。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甘蔗没有两头甜!中医诊所管理推行备案制、医疗卫生服务“打通”模式的推进,在让医疗卫生服务和服务方式更具市场化、契约化、社会化同时,在让医生执业需求更为旺盛、行医更加便利、服务更加人性、获得更加增多之余,非法行医等问题也难不可避免出现了。此时,监管不当,疗服务市场的混乱就是常态、就属必然。


呼吁好好珍惜当前医事法制大好局面的同时,也要强调进行医疗活动中,更不能只顾眼前小利,更不能放弃法治底线,更不能丢掉风险思维。


行医越发便利的同时,意味着对非法行医监管也越来越严,如何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又成为新挑战。伴随更多执业便利的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之外,面对非法行医的刑事惩罚制度完善也在快速推进之中。最新行动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将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的刑法也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通过的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其从坚持依法行医角度,对非法编辑、克隆人类基因行为又下了重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名:非法行罪)之后,又新增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也即: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罪名:非法编辑、克隆人类基因罪】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如此修改,体现了对非法行医的认识更全面了,比如不再简单停留诸如执业类别、地点、范围等传统认识、再局限于传统风险了,而是通过修正将“基因编辑、人工智能、医疗诊断”等易引发重大风险纳入调整,表明了对人格尊重,对非法行医的惩罚,具有很大理论与现实价值和意义。


进行医事刑事的结合性研究的需求,更为紧迫,也更为紧要。医疗法律问题的研究,仅和限于民事范畴是长久以来的现实。如此现实状况,最大的不利后果就是让事法治的研究长期处于失衡状态,犹如一个在偏食。先不谈此样研究的质量状况如何,光从实践来看,单一的医民事研究本是,就是视野狭窄,更是目光短浅。面对医事法律领域,须在进行事民事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之外,又要把行政、刑事和宪制加入进来,融合进来,一并考虑,否则,难以形成事法治的健康发展局面。涉嫌共同犯罪的本案,就是一例。


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早有了专节规定——第三节: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关于共同犯罪的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摆在了我们面前。她的存在,是刑事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也是规范刑事执业底线的需求。由刑事法制到刑事法治,就是一种法制的转化,就是一种法治实践。如何更好把刑事法制在医事领域予以激活和运用,是针对性提升依法行医工作能力和水平的一种刚性需要。满足这方面的法律需求,既需有更多如同“医事法学栏目”和专家的现身说法,也更需医学专业人士自己,留些时间,放下身段,认真学习,不断提升。


专业,无论医学还是法学,受尊重,重在落实。不听医嘱,不尊重医学规律,疾病就没有办法科学诊疗;不守法规,不遵守法学规矩,权益就没有办法正确保障。对专业的尊重、遵守和运用,就是在进行一次专业检验,也是在进行一项专业教育,更是在进行一场专业洗礼,这对医疗救治的开展是如此,对法律救济的实施也如此,本案则是专业的刑事案件的典型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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