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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91期本案启示)出现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患儿 相关生育各方责任如何评判 ?

2022-06-17作者:壹声资讯
医事法学原创

本期编委:宋立志  李建林

作者:宋儒亮  官健 李建林  罗斌  李立  宋立志 许文滔  周攸 甘翌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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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敢于担当的阳光判决 照亮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路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


阅读裁判文书,感到这个案件,本质问题并不在专业,而是价值问题,比如,怎么看待正患重病的患儿怎么看待正当的医疗服务、怎么看待法院的担当、怎么看待人当有的尊严等,这些问题,都不是轻松的话题,都是当前推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要重点考虑的法律议题。


一、面对这个正患重病的患儿,又该如何优化思考以提升站位?


这关系到如何看待生命的问题。显然,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重度的脑瘫患者,他的出生本来是一件愉快、幸福的事情,但现成了一个非常痛苦之事,刚刚开始。


很担心这个孩子未来的命运。其之命运我们也不知道,甚至严重一点说,评论这个案件的时候,是不是活着或者还能活多久,都不一定清晰知道,但知道,面对这个孩子,他的父母和他的家人将会非常的痛苦、非常痛苦地生活着,并伴终生。孩子诞生,并不只是医学过程,同时诞生有对生命、价值和理念的新思考、新追求的过程。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背后,首先要先有思考上的优化,必须切实提高我们看待生命的站位,要从宪法承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看待一个一个出生的生命,要对生命有敬畏、要对生命有感恩,这是高站位下的新想考。 没有这些新思考、没有这些新追求,没有感同身受的同理心,后续高质量的医疗活动,难以诞生,难以持续,难以实现。


结合本案,本不应有此劫难。对这个可怜孩子,有内疚之心。


二、面对这个诞生的小生命,又该如何提供正当的医疗服务?


这就关系到该如何看待医疗服务的问题。假设有这些场景:


在其即将出生前的一天、半天、一小时,等等时刻,如果其之父母能知道并懂得诸如什么是“巨大儿?”、“脐带绕颈一周”、“阴道试产可能出现产程异常,肩难产,胎儿窘迫,新生儿产伤,产道裂伤”等等的含义和随之的风险,听从医师建议进行“剖宫产”,这个孩子或许就能化险为夷,但这个情形没有出现。


如果当时提供服务的医务人员,清晰知晓这个胎儿面临风险,在面对孕妇及其配偶等近亲属时沟通交流再多耐心一点,把法律要求的说明告知义务履行地再详细一点、充分一点,把风险讲述的更形象生动更迫切,比如辅助用图进行说明告知,可能随之结果又不一样了,但这个情形没有出现。


如果此时要面临抢救生命垂危这个孕妇或者/和胎儿这个紧急情况,在不能取得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师立即实施剖宫产这个医疗措施,可能孩子的命运有不一样了,但这个情形没有出现。


非常遗憾的是,上述三种均可能规避风险之情形,都未出现,孩子的家人、接生的医师、住院的医院,他们没有把最利于孩子的结果呈现出来!


毕竟,上述这些努力的背后,核心目标就是为孩子的平安诞生选择一种科学的分娩方式。它,直接决定或者影响生育的后果。问题风险,讲得全面、清楚、准确、如实与否,患者理解是不一样的。在这个涉及重大选择问题上,法律意义的说明告知义务规定不缺,且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此时,把风险说清楚、说全面、说到位,是必须的,这对医院医生的要求不为过。结合本案,反观结果,在关于生育方式选择问题上,医方说明告知的内容还是不充分、不充足的。再次强调的是,履行法律规定意义上的说明告知,其结果是不能让自保多过担当的。利弊选择的背后,实质是价值选择。在说明告知的“度”的把握面,医师多一点,效果就好一点。强调以患者为中心,意味当遇到可能风险危险时,“之利”,更多地给患者,“之弊”,更多的留自己。这是执业和行业定位决定的。实现这样的定位,要看站位。没有高站位,难有好定位。显然,这个问题上,肯定不是那一个医生、那一个医院的问题,是这个行业共同面对的问题。强调以患者为中心,强调医师职业精神,强调的医师职业道德,目的都是为了在关键的时候,在利弊选择的时候,最大程度让患者生命健康身体这些不能替代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患者更加充分地享受他作为患者的这种法定权利。这方面的表现,各方尤其医方表现,更有待持续提升提高。


谈到医患沟通这个老话题,这样的结果我们不陌生。有时候,一个人的命运可能就在一次普通对话之中被决定了,而这个时候的你,可能还没有意识到这点。这更提示我们,孩子要平安落地,为人父母,要更多的学习,要相信专业,要信赖医务人员;为人医者,要更多的换位,要更多的体谅,要在工作之计,更多考虑工作初心、价值和意义。


三、面对这个不幸的孩子,又该如何通过审理传递正义?


到了法院,专业评点就必须了。整个案件,综合比较,各方观点——患者诉请,写得比较详细,也比较客观,真情实意;专家点评,问题梳理,清清楚楚,摆在那里;鉴定意见,6到7成参与度,观点明确;法官点评,面对专业问题,一针见血,认为某些法院某些法官们乐于“拿来主义”,把审判权拱手相让了。与各方观点对照的是,裁判文书,却表现不尽人意,比如,未对原告诉请予以精准回应;针对原告与被告的争论争辩,面对证据,惜字如金,仅进行客观性的摘录和摘抄,鲜有观点见解,似乎是“太聪明了、太智慧了?”要知道,各方诉求到法院,法方观点,不仅主要,而且紧要,厘清是非、对错,担当作为,不仅是职业道德意义所求,更也是法院法官专业上担当。懂得人情世故,本是法院法官的优势,是好事,但价值和作用就是为更好服务当事人,不是保自己。“太过”,则麻烦了!


换个思路看,原告若不去法院而去医院闹一闹,又怎样?也即,到医院要理与去法院审理,我们期待什么?法院法官的担当作为。对案件的担当,就是为孩子担当、为医务人员担当、为医疗行业担当、为法律和历史担当。在这一块,本案法院法官的表现明显不足。


要知道,千呼万唤,动员各方到法院进行纠纷处理,但法院若没有担当付出,没有对双方争议进行专业解读解析,没有给出一种专业的引导,只是照搬照,比如仍把“鉴定意见”当作“鉴定结论”,岂是失望可形容!?案件审理上,法方可有更多作为之选,比如,面对“鉴定意见”,要看出法院的“担当作为”,让患方提供专家辅助人、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等等,就是可有的选择。


四、面对这个事裁决案,又该如何践行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说透了,该怎么看待人,该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问题,就是本案最大的问题。人、人权,很多人认为它很大、很高,难把握、难落地。其实,说大也很大、也很高,但却离你我不远。比如,他人危难时,用法保障,就像保护自己权益一样来保护,用法律术语,就是在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强人所难,不是苛求他人,有时就是举手之劳,就是将心比心。这其中的道理,落实起来,就是在自己职责、自己岗位、自己可做的那一刻,想对待自己人一样地去尊重别人、保护别人。


人,是最宝贵的,人不是物。方到法院,是满心相信法律能给他一个公道的、给他公平正义的,但在本案,可能让患方感觉到了有点“冷”,比如,“有冷漠”,如本案没有看到应当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有冷淡”,如在交通费的计算上,没有形成把孩子今后的诊疗护理与康复需要结合起来一并考虑的思维,尽管原告对此已有这些表述:自任出生之后,就没有办法停止治疗、康复训练,需要辗转不同的医院进行治疗,两年的时间那么长,现在的物价那么高,只有1万元的交通费,这是非常的不合理的。这,是客观的医疗事实,应当一并考虑;“有冷酷”,比如在护理费问题上,一方面,该患儿出院却出不了家,需要全天候照顾。没有照顾,就是死亡,这方面有开支且很大;另一方面,孩子的护理,不仅在床上、在家里,也需外出专业康复锻炼,但一审判决并不考虑孩子这些实际需求,仅只支持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一点都不愿在多付出。这方面的缺憾,幸亏二审有考虑和提及,也算是有所弥补。


一个不把人命看得很重的地方,一个不把生命看得很大的一个地方,是一个没有人情关切、人性关怀和人权保障的地方。更是希望多见到有温情传递人文关怀的判决,更少见些“太精明”“太滑头”的圆滑判决,毕竟,这样的裁判文书、这样的判决,对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意义不大,对患者权益保障医务人员权益保护用处不大,对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意义更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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