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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之行政案例篇(6)案例介绍】是否配合医疗事故鉴定 还要换位思考能过行政诉讼审查关

2021-06-16作者:壹声资讯
医事法学原创

本期编委: 付洪林 温国明

作者:宋儒亮  温国明 付洪林  欧阳兵 宋立志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9日,冼甲等在A市C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表》,发生医院为C区中心医院,其内容为:李某(冼甲母亲)2015年5月11日入院,死于2015年6月3日18时30分,申请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冼甲一并提交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20日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侵权)争议行政处罚申请》。该申请载明呈C区、A市、某省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A市C区中心医院及相关医护人员,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人员为被申请人,认为C区中心医院谋财害命,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熟视无睹,请求:


1、吊销C区中心医院医疗执业许可证、罚款200万元;

2、请求吊销C区中心医院各被申请人医师执业执照,罚款3万元;

3、请求责令C区中心医院负责人公开道歉引咎辞职或者撤销其职务,开除其公职;

4、涉嫌医疗事故、包庇、伪证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调查权,调取全部病历资料和涉案监控录像资料,准许申请人复制,以示行政处理公开、公平、公正;

6、请求给予有事不找法的卫生行政责任人行政处分,开除其公职,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赔偿损失300万元。


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收到上述申请后,于2015年7月3日向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发出《C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区卫生健康委)关于移送李某医案的函》,将相关材料及司法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移交)书等一并移送给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其中A市C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医案报告认为,死亡原因考虑感染导致败血症,治疗过程中医院均严格按照抢救治疗规范积极给予抗感染治疗,痰培养、血培养等提示为鲍曼不动杆菌,为泛耐药菌,治疗效果欠佳,感染加重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其对患者李某的诊疗措施遵循医疗常规。并于当天出具了编号2015006号的《C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区卫生健康委)关于移送材料的通知》,告知冼甲其反映的情况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规定将相关材料移送给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审查。


市卫计委(现市现生健康委)另于2015年7月6日根据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的委托书(患方认为C区中心医院在本次诊治过程中存在诊疗过错,包括手术指征,手术及术后治疗方面,导致患者死亡。向医院投诉,对医院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方则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向A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出具了《司法、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移交)书》,委托鉴定事由为患方(患方代理人为冼甲)认为该医院(A市C区中心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委托A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A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7日向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出具某医鉴办字[2015]945号《关于终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函》,其中内容为:我学会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由贵局委托(移交)的关于A市C区中心医院李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现由于患方拒绝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学会决定终止组织该医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A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制作《关于A市C区中心医院李某医案情况说明》将相关情况告知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


冼甲等人分别于2015年7月8日、7月11日向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邮寄了上述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20日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侵权)争议行政处罚申请》,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收到上述申请函后,于当月22日向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发出某卫群[2015]医字47号《信访事项转办函》,将冼甲提出的上述事项,要求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工作和时限的要求【按照《某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抄送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办理。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收到上述转办函后,于2015年7月29日向冼甲等作出某卫信(信)[2015]100号《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冼甲等反映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有法不依等问题的答复》,其中内容为:一、6月29日,你们已向我局提交C区中心医院李某医案事故争议处理等申请,当时患者已死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已于7月3日将你方的申请及其他材料移交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同日你方家属代表冼甲已签收我局发出的《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关于移送材料的通知》。二、关于你们提出对C区中心医院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前述申请依职权调查相关情况,结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等事实后依法进行处理。三、我局对该案件的转送处理流程,符合法规规定,也及时书面通知你们,不存在推诿责任、有法不依等情况。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并以番卫信(信)[2015]112号《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冼海东等提出信访事项的复函》回复A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


冼甲认为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没有履行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各方意见

原告意见(冼甲):


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包括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和保护上诉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中,冼甲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赔偿因其不作为造成的财产损失5万元(包括打印、复印、往返差旅费、代理人的误工费、聘请律师的费用)。


被告意见【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


已经完全履行法定义务,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另外,对于冼甲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就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全部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七条规定:“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冼甲在就相关医疗纠纷向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及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再度向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内容基本相同的申请,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结合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移送资料和冼甲多次向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同一申请及申请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追责、刑事追责及民事赔偿等各方面的内容,将冼甲投诉事项指定由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办理并无不当。此外,因医患双方就医疗争议形成原因存在较大分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又无法直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根据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的委托移送意见,委托A市医学会对相关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冼甲认为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不履行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冼甲开庭时才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接纳。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冼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冼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各方意见

上诉人(一审原告):


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已履行相应职责错误。本案无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要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调取全部病历资料、询问当事人和举行听证会,即可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原审认为被上诉人委托A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履行相应的职责显然有误。二、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涉案医疗纠纷应由被上诉人进行处理,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涉案医疗纠纷进行处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适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认为被上诉人将冼甲投诉事项指定由C区卫计委(现区卫生健康委)办理并无不当显然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故上诉请求:1.撤销A市B区人民法院(2015)某法行初字第579号行政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和保护上诉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3.赔偿因被上诉人过错造成上诉人的损失五万元;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未提出二审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上诉人市卫计委(现市卫生健康委)在2016年7月3日收到涉案医疗纠纷材料后,2016年7月6日委托A市医学会对涉案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涉案医疗纠纷的基础事实及前提条件,由于上诉人拒绝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导致涉案技术鉴定被迫终止,上诉人应当承担事故鉴定被依法终止的法律后果,上诉人认为本案无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的赔偿判决请求,系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所增加的,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法院不予接纳,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冼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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