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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90期本案启示)医院对医疗欠费患者主动提起民事诉讼 这样追合法吗?

2022-05-21作者:壹声资讯
医事法学原创

本期编委:李立  李建林

作者:宋儒亮  官健  李建林  罗斌  宋立志  甘翌晓  周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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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

化解事民事纠纷的本领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


法规方式介入和调整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意味着“野蛮人”已离场,“野蛮社会”已远离,“丛林法则”已过时;表明我们已是“文明人”,已进入“文明社会”,已建立“法治国家”,已开启“现代进程”。


这,来之不易。


一、法规介入与调整:活动、医事活动和医事法律活动有了不同

我们的活动,法规是这样介入和展开的。法规方式介入和调整,是有章有法的。以国家建设为例,法治是这样展开和建设的,那就是根据和通过宪法、刑法、行政法和民事法的介入,在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同时对应形成治、刑事、行政和民事四大法律关系,进行着治、刑事、行政和民事四大法治建设,最终实现工作、学习和生活是有序、健康和发展。


选择医事活动进行解析。因为,在我们活动中,它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类型。没有人可以离开对医疗的需要和需求。


医事活动,指与医相关的一切活动,但只是我们活动中的一部分。以法规方式介入和调整的医事活动,并不是医事活动的全部,而这只是事活动中的一个部分。医事活动,要比医事法律活动的外延要更大、更广。


医事法律活动,是指由不同法律介入和调整对应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医事活动。把法规介入和调整的这部分的医事活动,称之医事法律活动。医事法律活动,医事活动之比,虽是较小,但更具典型性,也即“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医事活动,就是在通过法规的介入和调整,让我们参加的活动变得不一样了,变得不熟悉了,变得不随心所欲,要考虑和注重其他方、其他人了。


也正是有了法规这样的介入和调整,我们有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这样的建设目标,有了“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这样的治理要求;也正是通过法规这样的介入和调整,我们有了对各个不同地方、领域、行业等的法治规制。


再回到具体的医事法律活动。医事法律活动,分别对应着治、刑事、行政和民事四大法律关系,进行着治、刑事、行政和民事四大法治建设,形成了治、刑事、行政和民事医四大法律活动。正有了这些前期工作,再通过这样的法律关系、这样的法治建设和这类的法治活动,我们得以有序进行医患关系的建设,有力实施着医疗活动,有效处理着医疗纠纷。


比如,进行医疗救治活动,就是一种医事法律活动。实施中的临床活动,是具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最基本、常见的、典型的一种民事医事法律关系、一项民事医事法治建设和一类民事医事法律活动。在这种医事法律、这项法治建设、这类法律活动中,被调整的主体是地位平等的医方和方,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内容是彼此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这就是我们最常见的医疗活动、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等等,以及是我们常说的依法行医、依法执业,等等,它们背后共同蕴含的法治大道理。无论它们这样丰富多次,但都是在这个医事法律活动范畴和法治轨道中运作与展开的。


一旦纳入了法治轨道,便于调整调控的同时,也意味着它、它的活动已在手心里、尽在掌握了,被“驯服”了。


二、法规实施和运用: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有了保障


比如,选择民事法律领域。通过法律的介入和调整,在对应的医事活动中,随之也就形成民事医事法律法律关系,它要保护的就是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其中,《民法典》就是其中最具有权威性的一部介入和调整大法。《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据此,面对一个完整的临床活动,从医事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来看,形成了三大法律:人身关系链、财产关系链和其他合法权益关系链。


一是,人身关系链。“人身权利”,聚焦人身权利,核心关注人权尊重和保障。在这个关系链中,形成了一套由高到低、由抽象到具体的综合系统,比如,有关人权、人格等的尊重和保障,就是宪法问题,其之法治成效,关系治运用能力和水平,这其中,宪法实施、监督和解释的能力水平,最为关键;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就是推进宪治建设的工作抓手;又比如,有关人身权利的保证、生命身体健康的保护、知识产权、债权等等的保护,则分别对应形成刑事、行政、民事问题,其之成效,关系刑事法治、行政法治和民事法治建设能力水平,这其中,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等,就是推进刑事法治、行政法治和民事法治的工作抓手。


二是,财产关系。“财产权利”,聚焦财产权利,重点关注“物”“物权”等尊重和保护。这个关系链中,“物”,其又分为“不动产与动产”,是最重要内容之一;“物权”,是财产关系链中最重要权利之一,其又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占有”等。它们这些内容,都是财产关系覆盖的内容。


三是,其他合法权益关系链。“其他合法权益”,聚焦新的权益类型,比如“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这个关系链,是崭新之。这是一个新动态。《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显然,《民法典》这方面的表述,为“其他合法权益”的界定、内容预留了扩展的空间和余地。《民法典》第127条就是,其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言以蔽之,我们常见的临床活动,从医事民事法律角度,就是围绕“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益”保护所进行的一种由医事法律在调整的医疗活动,这当中,推进医治理现代化,进行更高水平的法治医疗建设,就是当前我们进行医事改革的大目标。


三、法规评价与价值:患者、有钱、处置彼此的协调有了聚焦


进行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等处理,更围绕这些关系链,法律轨道推进,最长治久安,没有例外。医疗活动中,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从民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角度说,就是我们进行的医疗活动要追求这样的目的,那就切实在临床活动中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其中,围绕“人身关系”的法律调整,目的就是让医疗活动主体们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权益受到保障;表现在司法实务中,不出现“医疗损害”,不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否则,就表明“人身关系”受到侵犯、“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这是民事法律不允许的,也是须通过诉讼等法律救济方式进行追究的。


这其中,围绕“财产关系链”的法律调整,目的就是让医疗活动主体们的“财产权利”如“物”、“物权”等受到保护;表现在司法实务中,不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否则,就表明“财产关系”受到侵犯、“财产权利”受到损害,而这也是民事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须通过诉讼等法律救济方式进行追究的。


这其中,这其中,围绕“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调整,目的就是让医疗活动主体们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表现在司法实务中,不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等,否则,就表明“其他合法权益关系”受到侵犯、“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这也是民事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须通过诉讼等法律救济方式进行追究的。


联系实际,面对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置,常有听到涉案的医务人员这样说,要不想有医疗纠纷或者诉讼,或者要让医疗纠纷、诉讼了结,一是,要遇到所谓的“好病人”,这样的患方,好商量;二是,要手中“钱”,有钱,好办事。“有人好办事,有钱好了事。”这些观点、说法,同意吗?


事实上,这些说法,听起来比较粗糙,但其中的道理,并不过分,符合进行民事医事法律活动处置的特征特点。这也在提示我们,


我们进行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的处置,最终的走向和最后的化解,无外乎就是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实现平,这其中,如何做好人的问题、如何谈好财的问题、如何说好“其他合法权益”,就是进行处理的问题关键。


一言以蔽之,进行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医疗服务合同等处理,就是要让基于“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形成的关系链和权利得到依法保障。这,恰是把医事活动纳入民事医事法律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处理医疗问题之果。


明白了其中逻辑,懂得里面的道理,就能以更高、更深、更的层面,看待民事活动、看待医事活动和看待纠纷处置,让我们不仅在面对医事法律问题的化解上不再模糊、不在纠结了,在处理上更乐意通过主动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进行医事、民事纠纷的化解,这是我们要有的、需不断提升的本领。


拿起法律武器,不是哪一方独有、独占与独享,医患等各方,都有权利,也都合法。


本案,主动通过运用诉讼方式化解医疗欠费等难题,就是贯彻这样理念、思维和逻辑的一个较典型的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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