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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说法之64】要赢取医疗损害诉讼应对的主动权 要用好找到资源、找准条款、找好思路这三招

2023-05-23作者:医事法学法律
原创

【说法要点】要强调的是,面对任何一个医疗诉讼活动,“从情”、“从理”、“从法”,都是展开的维度,也是阐述的角度,但无论怎样,坚持和践行法理情相结合原则,善用医事法治力,是不变的法则,这其中,在清楚已有的基本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尽快找到案件争议相适用的最接近、靠近、贴近的法律法规”、“尽快找准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对应匹配的核心法条”与“尽快找好与案件走向相匹配的诉讼思路”,是赢得诉讼应对工作主动权的关键三

 

宋儒亮 

 

有诊疗护理活动,争议纠纷往往难免,这并不以人的主观愿望决定。

有争议纠纷并不可怕,不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才可怕。无论是哪个临床专业或者科室,只要归属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赢得诉讼主动权,是关键。

一般意义上,从医事法治角度,在已知晓和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要想赢得诉讼应对工作的主动权,最考验各方的莫过于就是如何善用当下的法规资源,找到实现诉讼目的的法治之策。

就其法规资源的运用或者适用而言,这其中,这三招的取舍,对诉讼应对工作主动权取得、诉讼案之输赢走向,或有着决定性意义。

第一招:尽快找到案件适用的最接近、靠近、贴近的相关法规资源。这,在考着各方的基本素养和功底

司法实践中,面对繁多的法律法规,一旦找到与之适合、适用的这个(些)法规,犹如航行有了指南针,意味着已经清楚明白了纠纷争议当属的法律关系,通俗来说,“走对路了”。

实现这样的目的,这就要求,必须结合案情,认真查找、梳理和筛选相关的法规资源。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中,核心的法规资源并不复杂,无外乎主要就是《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要提醒的是,尽管查找法律法规资源的路径、途径很多,方式也都是公开的,但要一定要保证查找、援引的法律法规资源、法律条款等,不仅在当下是适用的,不是已废止的,而且还要保证这些法规不是被他人任意编辑的,考验各方对法规资源的学习、了解和掌控能力。这不是小事。

司法实务中,若一旦发现或者出现了法律法规等适用错误,犹如“阴沟里翻船”。这方面,完善的“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的建设与运用,非常关键和重要,需要动态跟踪,与时俱进。

第二招:尽快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相对应的核心法条。这,考着各方专业能力水平

面对如浩瀚海洋一般广大的法规资源,要能在众多可能涉及案件争议的相关法规资源、法规法条中,再进一步找到与争议焦点相关的核心法条,犹如大海捞针,既甚为关键,极具挑战性。

司法实践中,一旦找到了这个(些)核心的法规法条,意味着已清楚洞悉并初步把握了与案件事实争议相对应的法律焦点,通俗说,已找到了揭开或者打开案件争议真相的“法律之匙”。

以《民法典》为例,面对可能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最具有专业代表性、最具有学术含量、最具有交叉运用特点的核心条款并不多,这其中,作为被告的医方,这两个核心法条的把握与熟练运用,非常关键: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即,面对进行中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基于已有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这两个法条内容的运用——“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能力,考验医方的医事法治力水平的高低、强弱和大小。毋须讳言的是,诉讼中,无论哪一方,谁对“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掌握得准、把握得好与运用得好,谁获得诉讼应对工作的主动权可能性就大、就强与就高,谁在未来诉讼中可能的“赢面”也就越大,否则,诉讼应对工作的主动权,面临缺失去、丢失与丧失的可能,随之,“输”之,就是大概率的。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它们能进入立法,并被法律认可,不是轻易的。这些表述,真正浓缩了医学与法学之精华,其之含义、要义与精髓,也并不是三言两语可轻易讲全面、说清楚、搞明白的,有一个在厚积、可薄发的过程,这其中,表述内容所内含的这三者——医学的功底、法学的高低,医与法二者之间的融合与结合性阐述的强弱——的博弈,是真较量、大博弈,之强弱、之高低,往往成为左右诉讼案之应对走向与输赢成败的关键。

“菜的出品好坏,往往看厨子水平”。道理都是相通的。要提醒的是,若遇有好组合(医师+律师密切配合)或者有高水平的医事法治专业律师在代理,那么,即便面对同意的事实和证据,也有可能通过医事法治力的运用,占先机、出先手和有高招,赢得主动权,就可能导致出现完全不同的诉讼走向。

第三招:尽快找好案件走向相匹配的诉讼思路。这,在考着各方当有的医事法治力强弱大小

在清楚已有的基本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找到案件争议相适用的最接近、靠近、贴近的法律法规”、“尽快找准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对应匹配的核心法条”,是形成与诉讼未来走向相匹配的诉讼思路的前提条件。

司法实践中,一旦找好了诉讼思路,意味着已有的设计布局拿捏住了诉讼输赢的突破口或者进攻点。

比如,有这样的一个诉讼案,核心争议在于如何看待原告在医院期间视力在变差(林某右眼视力5月11为0.5,12日为0.5,14日为0.05,25日为0.2,而左眼基本均为0.8—1.0,)这一基本诉讼。面对该诉争焦点,要取得本诉讼应对工作主动权,让诉讼按照自己目的前行,基本思路是这样的:

1.清楚医学规律和已有的医学事实;明白法律规则和已有了法律证据。这是基础。

2.以庭审博弈为中心,站在己方角度上,运用好医事法治力。这是难点,也是关键。。

3.谋划诉讼全局,用好当事人-代理律师-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等机制,力争取得诉讼工作主动权。这是重点。

这其中,判断诉讼应对工作主动权的有无、大小,关键要看案件走向是否在朝着对己有利的方向。获得的过程,就是要因势利导,步步为营,或推进或靠近,力争尽快让己方站在“赢”的轨道上。

比如,结合前述,与“在医院期间视力在变差”基本事实相对应的核心法律条款就是“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清楚基本事实证据、在掌握核心法条基础上,医事法治力,如何在阐述与运用,就是看点。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在医院期间视力在变差”与案件相关的诸如“手术时间”、“黄斑”“视网膜脱离”与“视力变差的责任”等可能存在的逻辑关系、因果关系,通过法律法规这个桥,通过医事法治能力的运用,实现转向、朝向对己方有力或者比较有利的方向在推进,这,既要靠诉讼思路的指引,也要考对诉讼难点的处置。

此时,对患方而言,面对“在医院期间视力在变差”这个基本事实,主张原因力和责任,可归于医方,就是一个有杀伤力的攻击点,理由包括“入院时记录是靠近黄斑到住院后出现黄斑脱离”、“手术时间距黄斑脱离远超过1周的时间”,等等,目的就是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取得“过错这方面”判断的主动权。

此时,对医方而言,面对“在医院期间视力在变差”这个基本事实,面对患方带有杀伤力的进攻,如何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和“不承担赔偿责任三种情形”中,找到可辨的突破口、可用的突围点,就是抗辩的关键所在,也是医事法治力在运用。

要强调的是,不要把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和医疗诉讼,看作是洪水猛兽,离经叛道。即便是“金眼科 ,银外科”这样的科室、工作,也难免有磕磕碰碰,因此,有争议纠纷也不出奇。尽管我们都不希望更不喜欢纠纷、损害和诉讼,但对这些问题的化解,也都是在提升健康中国建设、法治医事建设,它们也是一个不可或确的组成部分。

要强调的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应对风险。在医事法学领域,诸如这样的——“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条款,在法律上进行界定,不仅是困难的,或也是不必要的,立法目的也是期望把界定交由具体进行审案法院法官们的自由裁量权来体现来界定;在医学上进行界定也是困难的,或者也是不现实的,立法导向上也是期望把这样的界定交给各种各类的指南、指引、共识、技术规范、诊疗规范等,是给它们一个得以立足的机会、得以发展的机会,这其中,呼吁尽快制定出台诸如《医事规范指引共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同时,医学类专业教科书,在其中正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不仅培养着医师专业学习,也在滋养着医事的成长。

     要强调的是,面对任何一个医疗诉讼活动,“从情”、“从理”、“从法”,都是展开的维度,也是阐述的角度,但无论怎样,坚持和践行法理情相结合原则,善用医事法治力,是不变的法则,这其中,在清楚已有的基本事实和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尽快<s医rong>找到案件争议相适用的最接近、靠近、贴近的法律法规”、“尽快找准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对应匹配的核心法条”与“尽快找好与案件走向相匹配的诉讼思路”,是赢得诉讼应对工作主动权的关键三

 

 

宋儒亮,循证医学博士,法律学教授,国家一级律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应急管理教研部主任。

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首届咨询专家。“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主讲专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法律顾问。第四届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综合管理专家组组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听证员等。

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前任主任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等。

获“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获广东省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创办12年医事法治建设特别贡献奖”。“医事法学”栏目主编(《中国医学论坛报》2021年度优秀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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