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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小 细 胞 肺 癌(NSCLC)是肺癌中常见的类型,很多患者确诊时已经到了Ⅲ期,这部分患者需要综合的治疗方案。
Ⅲ期 NSCLC 可切除类是指 T3N1、T4N0~1和部分T1~2N2,少部分ⅢB期(指T3N2,N2为单一淋巴结转移且直径<3 cm)。外科的角色主要取决于肿瘤的可切除性。
多学科综合治疗的模式是以外科为主的综合治疗。
1.手术耐受性评估:术前必须评估患者的心肺功能,推荐使用心电图和肺功能检查进行评估 (1 类推荐证据)。由于ⅢA期患者术后需行辅助治疗,因此术前应考虑患者的残肺功能是否可以耐受化疗和放疗( 2A类推荐证据)。
术前须排除患者其他器官的严重并发症,包括6个月内心脑血管事件(心肌梗死、卒中等)、心力衰竭、心律失常、肾衰竭等(2A类推荐证据)。高龄患者的数据报道较少,手术应谨慎(2A类推荐证据)。
2. 手术时机和方式:可能完全切除的肿瘤患者,新辅助治疗的最佳模式尚未确定,是否接受术前新辅助治疗对生存的改善差异不明显,但均建议接受术后辅助治疗(2B类推荐证据)。外科医师可在综合评估患者情况后决定手术时机(2B 类推荐证据)。
推荐进行彻底的纵隔淋巴结清扫,即右侧清扫2R、4R、7、8、9 组淋巴结,左侧清扫 4L、5~9 组淋巴结(1 类推荐证据)。推荐整块切除淋巴结(2A类推荐证据)。
手术的原则为在完全切除肿瘤的基 础 上 尽 可 能 保 留 肺 组 织(1 类推荐证据)。在术前充分评估的基础上,视肿瘤浸润范围可行肺叶、复合肺叶、袖状以及全肺切除,推荐患者至有条件的大型医院进行此类手术( 2A类推荐证据)。
ⅢA期可手术的 NSCLC 术后推荐辅助含铂两药化疗(1 类推荐证据)。不常规推荐术后辅助放疗,建议进行多学科会诊,评估术后辅助放疗对于 N2期患者的治疗获益与风险(2B类推荐证据)。对于术后发现EGFR敏感基因突变的患者,可行奥希替尼辅助靶向治疗(1类推荐证据)。
Ⅲ期不可切除的 NSCLC 包括以下几类:
(1)同侧多枚成团或多站纵隔淋巴结转移[ⅢA(T1~3N2)或 Ⅲ(B T3‑4N2)]。
(2)对侧肺门、纵隔淋巴结,或同侧、对侧斜角肌或锁骨上淋巴结转移[ⅢB、ⅢC(T1~4N3)]。
(3)不可或不适合切除肿瘤包括部分肺上沟瘤[主
要指肿瘤侵犯椎体超过 50%;臂丛神经受侵犯,食 管、心脏或气管受侵犯等,Ⅲ(A T3N1、T4N0~1
)]。
局部晚期无法手术患者治疗方法选择,除了需要考虑到肿瘤因素外,还需要结合患者一般情况和治疗前有无明显体质下降,以及正常组织器官(如 肺、脊髓、心脏、食管和臂丛神经等)对放疗的耐受剂量等进行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放化疗剂量。
1. 推荐根治性同步放化疗(1 类推荐证据):
(1)同步放疗:
①放疗靶区:原发灶+转移淋巴结累及野放疗,累及野放疗可以更优化肿瘤组织剂量和正常组织的毒性剂量;PET‑CT 图像能明显提高靶区勾画的准确性,特别是存在明显肺不张或静脉增强禁忌的患者。
②放疗剂量:根治性处方剂量为 60~70 Gy,2 Gy/次,最小处方剂量至少60 Gy,但最佳放疗剂量仍不确定,74 Gy 不推荐作为常规用量。
③可以采用更新的放疗技术保证根治性放疗的实施。临床常规采用三维适形放疗(3DCRT)、调 强 放 疗(IMRT),但 IMRT 为更好选择,其能降低高级别放射性肺炎的发生,可减少不良反应。
(2)以铂类为主的同步化疗方案(1 类推荐证据):
①依托泊苷+顺铂;
②长春瑞滨+顺铂;
③培美曲塞+顺铂或卡铂(非鳞状细胞癌);
④紫杉醇+顺铂或卡铂。
建议同步放化疗期间至少完成2个周期的化疗。 2. 序贯放化疗:若患者无法耐受同步放化疗,序贯放化疗优于单纯放疗(2A 类推荐证据)。放疗方案同前,增加放疗剂量有可能改善患者生存(2B 类推荐证据),最佳放疗剂量不确定。
序贯化疗方案如下(1 类推荐证据):
(1)长春瑞滨+顺铂;
(2)紫杉醇+顺铂或卡铂;
(3)培美曲塞+顺铂或卡铂(非鳞状细胞癌)。
建议行 2~4 个周期评估后再行放疗。
3.诱导和巩固治疗:
(1)若无法耐受放化疗综合性治疗[患者一般情况差,伴内科并发症,体质明显下降和(或)患者意愿],单纯放疗是标准治疗(2A类推荐证据)。放疗方案同根治性同步放化疗中的放疗方案,增加放疗剂量有可能改善生存(2B类推荐证据),最佳放疗剂量不确定。
(2)尽管对于大负荷肿瘤,临床上通过诱导化疗来降低肿瘤体积,获得放化疗同步治疗机会,但无证据显示诱导化疗能提高生存获益(2A类推荐证据)。
(3)同步放化疗后推荐度伐利尤单抗进行巩固治疗(1类推荐证据);若不使用度伐利尤单抗进行巩固治疗,对于潜在转移风险大或同步期间化疗未达到足量的患者,可考虑应用巩固化疗( 2A类推荐证据)。
内容节选自《中华医学会肿瘤学分会肺癌临床诊疗指南(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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