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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之行政案例篇(15)各方意见】围绕病历真假争论 进行的鉴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查清了吗?

2023-07-01作者:壹声资讯
原创

本期编委:宋立志 温国明

作者:宋儒亮 余树林 温国明 王浩 宋立志


点击查看案例介绍


监管方意见

温国明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副所长


医疗纠纷诉讼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继续上诉,使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对。


关于诉讼中的鉴定,名称等基本统一,但实际操作上,仍然比较复杂,有着不同的思路和救济走向:一是,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对这类鉴定不服的,可申请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这方面,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对如何适用有着明确规定。二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采取两终结的原则,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这方面,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着明确规定。


比较而言,司法鉴定虽然可以加速案件的审理,但是对于当事人特别是患者的权利救济等存在不足,希望今后修改法律和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时,增加救济措施。


律师意见

王浩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件涉及行政诉讼领域中行政不作为可诉性、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执法主体职权法定等方面。结合柳甲卫生主管机关提出《关于请求A省卫生主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中5项请求内容及一审、二审法院处理情况,认为本案卫生主管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处理结果均值得商榷。


甲第一项请求为:被告省卫生主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A省人民医院医师沈医师、陈医师以及两级医学会做鉴定的6个专家,伪造、隐匿以及销毁原告(患者)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请求中实际包含两个子请求:第一个子请求是请求卫生主管机关对A省人民医院医师沈医师、陈医师以及两级医学会做鉴定的6个专家,伪造、隐匿以及销毁原告(患者)病历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第二个子请求是要求卫生主管机关对A省人民医院医师沈医师、陈医师以及两级医学会做鉴定的6个专家,伪造、隐匿以及销毁原告(患者)病历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柳甲第一个子请求属于卫生主管机关法定的职权范畴,卫生主管机关应当依职权对柳甲第一项请求中的第一个子请求展开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柳甲。但本案中,卫生主管机关《关于柳甲与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有关事宜的函复》中完全忽略其该项行政职权,以第二个子请求不属于其职权范畴,其不具有相应职权为由不予受理系没有履行法定职权。一审、二审忽略甲的第一项请求中的第一个子请求亦不当。


法官意见

余树林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本案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柳甲就A省人民医院的医疗损害行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民事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还能否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调查处理寻求行政救济?


针对侵权行为,除了可以选择我们熟悉的民事诉讼司法救济外,还可以选择投诉查处行政救济,但二者在功能定位和特点方面有所不同。行政查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处罚保障市场秩序,其特点是针对大量投诉进行简单调查作出快速处理:(一)发现投诉的违法侵权经营事实证据不足的,则仅作程序处理,即终结行政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侵权经营事实经简单调查即能成立的,则需进一步作出实体处理:1.以行政处罚确定其行政责任,如对违法经营者予以罚款;2.以行政裁决确定其民事责任,如对符合条件的简单民事纠纷作出裁决,责令违法经营者向受害人赔偿相应损失。受害人和经营者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查处中均需对违法侵权经营行为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但二者存在以下差别:(一)行政查处证明标准较高,因为其目的是作出行政处罚,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证明难度也较小。(二)在调查手段上,行政查处较为注重效率,调查手段较少,且难以充分行使;而司法调查实体公正优先,几乎可以穷尽所有的调查手段。综合以上两方面之分析,投诉违法侵权行为申请行政查处未获支持的,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且仍有获得司法判决支持的可能。反之,主张违法侵权要求赔偿,在提起民事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不得继续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寻求行政救济。本案中,柳甲对A省人民医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在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不得再就该医院的医疗损害行为向省卫生主管机关投诉寻求行政救济。


二、关于柳甲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问题。本案中,柳甲曾因对A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行为和鉴定结论不服,于2014年5月20日向省卫生主管机关提出投诉请求查处,在未获支持后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甲在2016年11月30再次向省卫生主管机关邮寄的履责申请书存在多项内容,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对2个医师和6个鉴定专家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A省人民医院的医疗损害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对A省医学会的鉴定行为进行查处。其中第一个方面显然不属于省卫生主管机关的职责范围;第二个方面,根据上文分析,因柳甲与A省人民医院的医疗损害纠纷已经民事诉讼解决,故省卫生主管机关无权处理;第三个方面的内容则明显属于重复申请。综上,法院以柳甲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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