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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之行政案例篇(10)本案启示】 对军队内部卫生主管机关针对医事纠纷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有什么特殊吗?

2022-07-17作者:壹声资讯
医事法学原创

本期编委:宋立志   温国明

作者:宋儒亮 付洪林 温国明 欧阳兵 宋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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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医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


军队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活动一方,常见;军队医疗机构的卫生主管机关,作为医事行政诉讼一方,不多见。


本案,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件。因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纠纷处理不服,该患者对该军队医疗机构的卫生主管机关提起了行政诉讼案。全文裁判文书阅读,整体感觉是,医疗活动清晰,案情脉络清楚,裁判结果清白。要说这个案件吸引眼球值得点评,就在于当军队医疗机构的卫生主管部门作为行政诉讼之被告,从法律角度,法院该如何进行审理、又能给什么监管启示。


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可能对理解本案、知晓审理,有一定的指引思考价值。

    

一、关于军队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法规适用问题


这方面的法规规定和内容,即便通过关键词在百度上查找,也不多见。属于尽管资料和内容不多,但涉及的信息量又很大的范畴。需要通过法治思维的运用,才利于通盘理解和把握的事项。总体而言,这些规定和内容,需要认真对待。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医师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医师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从上述查找和运用的医事法规可看出,在医疗纠纷处理上,针对军队医疗机构,有以下特点:一是,制定主体上,明确是由军地两地有权机关共同制定的;二是,法规依据上,明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者《医师法》——本法规(本法)”进行制定,也即,虽然作为军队的医疗机构具有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医疗纠纷方面制定办法或者细则也可有特别或者特殊规定,但是,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者《医师法》——规定,是基本原则。


据此,法律位阶上,《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的下位法,不是特殊法,面对与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在处理上适用《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但无论怎样,在处理上,不能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者《医师法》是基判断。


二、关于军队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认识问题


本案特别之处就在于,医疗纠纷的一方主体是军队医疗机构。众所周知,老百姓对人民军队是有很深感情的。前往部门医院进行看病的也是络绎不绝。在诊疗过程中产生医疗纠纷也不奇怪,这并不影响军地团结、军民一家亲关系。因此,对一方主体是军队医疗机构情况,也要以平常心看待,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医疗纠纷。本案,当事人在这方面,就坚持了这一原则,做得很好。


三、关于军队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法律关系问题

 

认同原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付洪林的观点,也即和平年代军队医院对普通公众开放医疗服务已属常态,即使当前军队全面停止有偿经营,军队医院仍然是一个例外。军队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军队医院对外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其与患者发生的医疗服务争议仍属民事争议,普通法院具有管辖权。”


四、关军队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中的监管问题


认同本案之法院判决,如二审判决所言:“武警A省总队卫生处作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构成对医院、科室、医疗团队以及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处理答复,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由武警A省总队卫生处对段某举报要求对武警A省总队医院、左某予以行政处罚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五、关于军队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法治再思考


患者一方,对军队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案与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之间是否存在区别,是本案最大的看点,也是本案最特殊、敏感之处。

面对类似这样的案件,如何处理才妥当?这些认识,要高度重视。


一是,更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千万不要忘记。《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纠纷,是防范可能风险,避免出现历史遗留等问题的良方。


二是,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千万不要忽视。《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调越是特殊或者敏感案件越要坚持依法行政,是防范可能风险,避免出现历史遗留等问题的良策。


医疗活动,不确定性常有。为此,在医疗领域,在越是遇到特别、特殊、特定的案件的时候,要强调和突出的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是一个的基本的原则。提示这我们,无论处理什么问题,都要依法办事;无论出现什么情况,法律的底线都不能动摇。


对法治的认识,没有终点,其间都有一个从个案到不断提升和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或者经历,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和提升,是我们不变的初心。


更多借鉴,更利于提升。也同时提供一个司法判决,学习体会,以期更全面、更专业和更深刻的理解军队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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