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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1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二十六条,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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