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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琳娜 解立新 詹庆元
1. 中日友好医院呼吸中心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 国家呼吸医学中心 呼吸和共病全国重点实验室 呼吸系统疾病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呼吸病学研究院,北京 100020;
2. 解放军总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部,北京 100091
2025年11月欧洲药品管理局发布了《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治疗药物临床研究指南》的第二次修订版,并于2026年6月1日正式生效。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定义、研究人群选择、疗效评估终点选择、随机双盲研究设计、安全性评估,以及老年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等方面,并给出了详细的监管建议。本文将从临床研究者的角度,解读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与监管逻辑,并结合中国本土的临床研究实践,就研究人群与评估终点选择等关键问题提出相应见解,并就ARDS的研究策略,包括统计方法改进、基础治疗规范化等进行拓展讨论,为国内ARDS药物临床研究提供参考。
呼吸窘迫综合征;临床研究;欧洲药品管理局;全球新定义;疗效评估终点;研究策略
ARDS是一种具有高病死率与高异质性的临床综合征[1],其病死率与疾病严重程度相关,基于柏林定义,轻度、中度和重度ARDS的病死率分别为27%、32%和45%[
ARDS严重危及患者生命,且近年来除呼吸支持技术进步外,仍缺乏有效的药物治疗措施,其新药研发长期面临巨大挑战。自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于2006年发布的全球首个针对ARDS治疗药物的临床研究指南[4]以来,人们对ARDS的认知不断加深,表现为定义的更新及相关临床研究的深入。2012年发布的柏林定义[3]提出并实现了基于氧合指数对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而2023年发布的全球新定义[5]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人群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全球流行丰富了ARDS的病因诊断,临床研究结果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诱发的ARDS不同于其他诱因ARDS[6]的同时,也加速了针对ARDS临床研究的步伐。
针对以上进展与需求,为开发用于治疗ARDS和(或)阻止疾病进展的药品提供指导,EMA发布了修订版指南(以下简称EMA 2025年修订版指南)[1],更新了监管机构对于现阶段ARDS药品研发的建议和要求。本文将对新指南的核心更新要点进行深入解读与分析,并结合我国临床研究实践,就研究人群的选择、异质性的处理、研究终点的选择等关键问题提出思考与建议。
EMA 2025年修订版指南明确要求临床研究方案必须说明所采用的ARDS诊断标准。该指南正式承认并详细对比了目前国际并行的两套定义体系:柏林定义与全球新定义。二者虽均基于起病时机、胸部影像学、肺水肿起源和氧合指数这四部分核心要素,但在适用人群与评估终点上存在关键差异。这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全球新定义的正式认可,并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设计初期阶段明确选择。
全球新定义显著扩展了研究人群,特别将接受经鼻高流量氧疗(high flow nasal oxygen,HFNO)或无创机械通气(non-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NIV)的非插管患者也一并纳入。回顾性研究显示,采用新定义后,ARDS的诊断率可提高约40%[7]。这使得基于全球新定义的试验人群更贴近真实世界,并将ARDS诊断和干预的时机提前。这对于ARDS的及时治疗有积极意义,然而,对于临床研究却带来了以下新的方法学挑战。(1)人群异质性增加:既往ARDS药物研发失败率极高,这可能与既往试验多选择危重的插管患者作为研究对象相关。该类患者已进入弥漫性肺泡损伤甚至早期纤维化阶段,通常已形成不可逆性肺结构损伤。同时,肺保护性通气、俯卧位通气等支持治疗本身已大幅降低病死率,使药物的额外生存获益被掩盖。新定义下的非插管患者处于疾病早期阶段,肺泡上皮和血管内皮损伤尚处于可逆期。这一人群的纳入使干预时机前移,为阻止疾病进展提供了可能。(2)终点评估复杂化:研究显示,约80%的患者初始为接受HFNO或NIV呼吸支持[8]。27%~38%的HFNO患者和约50%的NIV患者因疗效不佳转为有创机械通气[
国内研究者在采用新定义时,应在方案设计阶段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药物作用机制和潜在药效,审慎选择纳入插管和(或)非插管患者;(2)需针对不同的呼吸支持方式,制定统一、客观的呼吸支持升级和撤机标准;(3)如果同时纳入插管和非插管患者,考虑按呼吸支持方式进行分层随机化,并在分析阶段评估不同亚组的疗效。
ICU患者常存在低蛋白血症、体液分布改变和器官功能障碍,需充分考虑其对药物代谢的显著影响。建议早期在目标人群中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并利用建模模拟技术指导剂量选择,尤其需关注体外生命支持(如体外膜肺氧合、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条件下的药物清除。
EMA 2025年修订版指南鼓励探索用于风险分层、疾病分型或机制验证的生物标志物,但其应用必须基于充分的科学验证。若计划开发用于辅助诊断的全新检测方法,需与药物同步研发,并确保检测方法快捷且适用于临床实践。
为确保试验结果的科学与可解读性,必须在方案中遵循新近发布的国际指南(如欧洲重症监护医学学会指南[11]),对所有患者的基础治疗进行预先定义,并尽量保证标准化及一致性。
ARDS病因多样性、病理生理机制差异和临床表型异质性是导致既往药物研发屡遭失败的重要原因。EMA 2025年修订版指南中虽未设立独立章节,但针对如何应对异质性提出了多条建议。笔者建议国内研究者在研究设计初期阶段参考以下建议。(1)规范化基础治疗:应将目前所有已写入指南、具有循证医学支持的诊疗措施(如肺保护性通气、俯卧位通气、保守性液体管理等)作为试验的背景治疗,以防止因各中心诊疗习惯差异导致患者预后出现明显偏倚。只有在高水平的同质化基础治疗之上,药物疗效才可能被准确识别。(2)改进统计方法与分层:该指南推荐根据病因、疾病严重程度、呼吸支持方式等进行分层随机化,并在分析中纳入预设的亚组分析。此外,可采用适应性设计、富集策略等提高试验效率。例如,对预后较差的中重度ARDS患者采用预后富集,或在明确的时间窗内(如诊断后24~48 h)入组以抓住干预敏感期。(3)精准靶向研发:近年来,不同ARDS亚型的识别为精准治疗提供了可能。该指南鼓励在探索性研究中验证生物标志物与亚型的关联,并通过有序的研发路径实现基于亚型的药物开发。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试验成功率,也可为个体化精准治疗提供依据。
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药物研发靶点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制为核心:靶点应具有明确的ARDS病理生理学依据,优先选择在多个动物模型及人类样本中验证的通路。(2)病因匹配性:病毒性ARDS与非病毒性ARDS在凝血紊乱、免疫应答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靶点选择应相应调整。(3)生物标志物导向性:靶点效应需有对应的生物标志物,且可进行实时监测,以便在早期试验中进行药效学验证和剂量优化。(4)临床可转化性:应优先选择具备成药性基础,且与现有标准治疗无严重叠加毒性的靶点,以缩短转化周期。
降低病死率是ARDS治疗最核心的目标。EMA 2025年修订版指南推荐采用客观、相对无偏倚的全因死亡率(如28 d或90 d)作为确证性研究的标准终点。若使用ARDS归因死亡率,则必须由设盲的独立委员会依据预先制定的标准进行判断。但是,关于确证性研究中的主要研究终点选择,该指南并未强制要求病死率作为唯一主要终点,而是强调需要根据疾病严重程度,选择相应的主要终点。
关于随访时间,应根据药物作用机制和研究目的合理设置。短期(如28 d)病死率反映急性期干预效果,长期(如90 d、180 d)病死率则用于评估治疗的持续获益与潜在风险。
除病死率外,预防或逆转器官功能不全也是评价ARDS治疗有效性的关键指标。
传统终点“无呼吸机天数(ventilator-free days,VFD)”会受到各中心差异化的脱机流程和再插管决策的影响,进而影响对数据的解释。作为更优的替代指标,“第28天存活且无呼吸支持患者比例”被提出,该指标可克服各中心脱机标准的异质性,能更准确地反映治疗带来的呼吸功能恢复。但在EMA和其他监管机构的实践中,VFD曾多次被批准用于确证性研究的主要终点,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批准了日本企业以VFD作为主要终点开展ARDS全球Ⅲ期临床试验的申请。VFD的完整定义为存活且无呼吸机天数,这是一项综合了生存获益与器官功能获益的复合终点[12]。在严格执行统一的插管与撤机标准,并能充分论证其临床意义的前提下,VFD作为一项综合生存与器官功能恢复的复合终点,仍存在作为主要终点的应用价值。此外,VFD仅适用于针对插管ARDS患者的临床试验,对于初始接受非插管治疗患者的评估缺乏适用性。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专家共识建议采用短期改良核心临床结局的指标,如“28 d内无呼吸支持存活天数”,这将有助于更高效地进行适应性分析,并有助于评估试验终点[12]。
EMA 2025年修订版指南明确反对将氧合指数等易受呼吸机设置影响的生理参数作为主要终点,但其仍有作为辅助疗效评估的价值。建议对肺水肿(如血管外肺水指数)及肺外器官(心、肾、肝)功能进行系统评估,推荐使用序贯器官衰竭评估(sequential organ failure assessment,SOFA)评分等标准化工具。
目前,尚无生物标志物可作为确证性研究的替代终点,因为没有任何生物标志物被确证能够可靠地预测临床硬终点(如病死率)的改善。但该指南鼓励将其作为探索性终点纳入开发计划,用于理解药物机制、验证靶点、识别潜在应答者,并为未来研发提供假设。
EMA 2025年修订版指南关注患者长期生存质量,推荐使用SF-36、EQ-5D等量表评估患者健康状态,但需提前验证其在ARDS人群中的适用性。同时要求试验规划至少6~12个月的长期随访,系统评估认知、心理、躯体功能和肺功能等。此外,该指南明确了探索性研究(如Ⅱ期)的核心目标在于获取安全性、药效学信号和剂量反应关系,为Ⅲ期研究提供依据。因其样本量小、周期短,终点应侧重于生物标志物变化、生理参数改善等方面,而不应期望观察到病死率差异。
EMA 2025年修订版指南强调,研究设计的所有环节必须与预先定义的“估计量”保持一致。确证性研究应采用随机、双盲、平行分组设计。对照可为安慰剂和(或)已批准的有效疗法。所有治疗均需在定义明确的标准化基础治疗前提下进行。治疗时长需根据药物性质论证,双盲期建议至少28 d。总随访期不应短于3个月,并强烈建议进行6个月及12个月随访以评估长期结局。
EMA 2025年修订版指南建议根据疾病严重程度和预期适应证(治疗ARDS或阻止疾病进展)来选择确证性研究的临床终点。首选随机化后第28天的全因死亡率作为主要终点。但由于病死率研究所需样本量巨大(尤其在病死率相对较低的轻中度ARDS中),允许采用复合终点,如“28 d全因死亡率+需要有创机械通气≥28 d”作为主要终点。使用复合终点时,必须对其各组成部分进行单独分析,以阐明每个结局对总体结果的贡献。组分间结果不一致可能引发对疗效整体性的质疑。然而,对于旨在阻止轻度ARDS进展的研究,EMA 2025年修订版指南承认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目前无法给出关于研究设计和主要终点选择的具体建议。因此,该指南强烈建议申办方在启动确证性研究前与监管机构进行科学咨询。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病死率较低的非插管或轻度ARDS患者,以病死率作为主要终点存在统计学与临床合理性的双重挑战。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专家共识[12]指出,ARDS研究受试群体的入组建议采用人群富集方法,通过增加绝对事件发生率来提高试验中检测到治疗益处的统计效能。这意味着如果以全因死亡率作为主要终点,应当尽可能纳入重度ARDS作为研究对象。参与上述专家共识撰文的美国和加拿大学者指出,虽然全因死亡率明确且易于测量,但当死亡不常见或与干预无关时,可能不能敏感地反映治疗效果[13]。这提示,在药物临床试验中,低病死率的非插管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时,以病死率作为有效性评估终点缺乏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尤其是在随机对照试验中,患者的病死率低于观察性研究[14],这将进一步降低病死率对药效评估的敏感性。而从EMA 2025年修订版指南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新兴研究领域采取审慎而开放的态度。因此,关于主要终点的选择,申办方应基于目标人群、药物作用机制,以及研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尽早与监管机构进行科学咨询。
次要终点的选择需要关注以下几个维度。(1)在不同时间点(如第7、28、60、90天及1年)评估病死率,包括经确认的ARDS相关死亡率。(2)评估肺功能(如氧合指数、血管外肺水指数)与其他器官功能(如SOFA评分),并记录相关支持治疗(如肾脏替代治疗)的使用。(3)患者报告结局应纳入对健康相关生活质量的评估。
EMA 2025年修订版指南为ARDS药物临床研究提出了系统科学的建议,为中国的临床研究设计和开展提供了重要启示。(1)研究设计:根据药物作用机制和潜在药效选择目标人群[插管和(或)非插管患者],并根据呼吸支持模式进行分层。建议在研究方案中预先明确定义撤机/脱离呼吸支持成功标准。对于轻度ARDS或非插管患者,可根据指南推荐采用“第28天存活且无呼吸支持患者比例”作为主要终点;也可选择“28 d内无呼吸支持存活天数”[12]等非病死率的关键临床获益指标作为主要终点,以兼顾样本量可行性与临床意义。全面引入ICH E9(R1)估计量原则[15],预设处理伴发事件(如使用挽救治疗、撤机失败)的策略,并进行敏感性分析。(2)生物标志物与亚型研究:在早期试验中进行生物标志物的监测,以探索其与疗效的关联。参照高/低炎症亚型的分类逻辑,设计针对特定亚型的验证性试验。建议国内多中心合作建立ARDS生物样本库与表型数据库,为创新药物的研发提供支撑。若研究药物依赖特定生物标志物筛选人群,应与诊断试剂同步研发。(3)长期随访:推荐设定6个月、12个月长期随访窗,系统评估肺功能、认知功能、肌肉功能和生活质量(EQ-5D、SF-36),并基于ICU登记系统或区域医疗数据中心,建立标准化的长期随访流程,降低失访率。(4)创新设计:对于计划采用适应性设计、贝叶斯分析方法、真实世界数据作为外部对照等创新设计,应尽早与监管机构进行科学建议沟通。儿科ARDS研发应遵循PALICC-2诊断标准[16],并与成人研发同步规划,或通过成人数据外推,结合儿科药代动力学分析桥接研究加速审批。
我国患者资源丰富,国内学者积极参与LUNG SAFE[17]等全球流行病学研究,参与全球新定义的制定,国内诊疗指南及专家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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