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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治疗时CAT评分≥10分、mMRC量表≥2级的患者,应予以充分的支气管舒张剂治疗。如症状仍控制不佳,需评估是否需要联合ICS治疗(2B)。
对急性加重高风险患者应充分评估是否需要联合ICS治疗(2B)。
慢阻肺合并哮喘患者推荐在1种或2种长效支气管舒张剂的基础上联合ICS治疗;慢阻肺合并支气管扩张(症)反复感染和慢阻肺合并肺结核病活动期时应谨慎应用ICS治疗(2C)。
对于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EOS)≥300个/μl的患者,结合症状和急性加重风险情况,推荐联合使用ICS治疗;外周血EOS 100~300个/μl时考虑联合使用ICS治疗;外周血EOS<100个/μl时则不推荐使用ICS治疗(2C)。
外周血EOS<300个/μl且无频繁急性加重的慢阻肺患者,可以考虑停用ICS,撤离ICS前要再次评估使用ICS的风险和获益,同时加强随访和评估;外周血EOS≥300个/μl的患者,无论有无频繁急性加重史,不推荐撤停ICS;撤除ICS后推荐使用1种或2种长效支气管舒张剂治疗(2C)。
在慢阻肺急性加重期,根据严重程度推荐个体化短程全身应用糖皮质激素(2C)。
在慢阻肺急性加重期,推荐雾化ICS可以替代或部分替代全身激素(2C)。
来源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节选自《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皮质激素规范管理专家共识(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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