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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性霉素B及其含脂制剂
两性霉素B 为多烯类抗真菌药,通过与敏感真菌细胞膜上的麦角固醇相结合,引起细胞膜的通透性改变,导致细胞内重要物质渗漏,而使真菌细胞死亡。 两性霉素B 现有品种为两性霉素B 去氧胆酸盐和 3 种含脂制剂[两性霉素B 脂质复合体(ABLC)、两性霉素B 胆固醇复合体(ABCD)和两性霉素B 脂质体(L-AmB)]。 两性霉素B 含脂制剂可使与输注相关的不良反应和肾毒性明显减少,在肝、脾、肺等组织中浓度增加,肾组织浓度降低。 |
【适应证】
两性霉素B 去氧胆酸盐适用于下列真菌所致侵袭性真菌感染的治疗:隐球菌病、芽生菌病、播散性念珠菌病、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由毛霉属、根霉属、犁头霉属、内孢霉属、蛙粪霉属等所致的毛霉病,由申克孢子丝菌引起的孢子丝菌病,曲霉所致的曲霉病、暗色真菌病等。本药尚可作为美洲利什曼原虫病的替代治疗药物。
两性霉素B 含脂制剂适用于肾功能不全患者侵袭性曲霉病、不能耐受有效剂量的两性霉素B 去氧胆酸盐,以及两性霉素B 去氧胆酸盐治疗无效的侵袭性真菌病患者。两性霉素B 脂质体还可用于中性粒细胞缺乏伴发热疑为真菌感染患者的经验治疗。
【注意事项】
对本类药物过敏的患者禁用。
两性霉素B 毒性大,不良反应多见,但本药有时是某些致命性侵袭性真菌病唯一疗效比较肯定的治疗药物,因此必须从其拯救生命的效益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两方面权衡考虑是否选用本药。
两性霉素B 所致肾功能损害常见,少数患者可发生肝毒性、低钾血症、血液系统毒性,因此用药期间应定期监测肾功能、肝功能、血电解质、周围血象、心电图等,以尽早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应避免联合应用其他肾毒性药物,出现肾功能损害时,根据其损害程度减量给药或暂停用药。
原有严重肝病者不宜选用本类药物。
原有肾功能减退,或两性霉素B 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肾功能损害或其他不良反应,不能耐受两性霉素B(去氧胆酸盐)治疗者,可考虑选用两性霉素B 含脂制剂。
本类药物需要避光缓慢静脉滴注,常规制剂每次静脉滴注时间为 4~6h或更长;含脂制剂通常为 2~4h。
给药前可给予解热镇痛药或抗组胺药或小剂量地塞米松静脉推注,以减少发热、寒战、头痛等全身反应。
如果治疗中断7天以上,需重新自小剂量(0.25mg/kg)开始用药,逐渐递增剂量。
本品属妊娠期B 类药物,孕妇确有应用指征时方可使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二、氟胞嘧啶
氟胞嘧啶在真菌细胞内代谢为氟尿嘧啶,替代尿嘧啶进入真菌的 RNA,从而抑制 DNA 和 RNA 的合成,导致真菌死亡。 对新型隐球菌、念珠菌属具有良好抗菌作用,但非白念珠菌对该药的敏感性较白念珠菌差。 |
【适应证】
适用于敏感新型隐球菌、念珠菌属所致严重感染的治疗。本药单独应用时易引起真菌耐药,通常与两性霉素B 联合应用。
【注意事项】
本药禁用于严重肾功能不全及对本药过敏的患者。
下列情况应慎用本药:骨髓抑制、血液系统疾病或同时接受骨髓抑制药物的患者,肝、肾功能损害的患者。
老年及肾功能减退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并尽可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尿常规及肝、肾功能。
定期进行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患者,每次透析后应补给一次剂量。
本品属妊娠期用药 C 类。孕妇如确有应用指征,仔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应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不推荐儿童患者应用本药。
本文首发于临床用药评价中心 作者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王怀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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