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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0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通知。《规范》包含总则、组织管理、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长期处方调剂、长期处方用药管理、长期处方医保支付、附则共7章43条。主要明确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开具的医疗机构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等内容。疫情当下防控为主,“长处方”规范的发布,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慢病患者基本用药。本文基于《规范》的内容,经过整合梳理,对其进行解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和疾病谱的变化,慢性病患者逐渐增多,其长期用药需求也日益增多。且当下全球疫情情况不容乐观,我国疫情也有所反复,“长处方”的到来,在保证患者用药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防控的难度。 关于《规范》的制定背景见表1。
表1 关于《规范》制定的基本背景溯源
时间 | 发布部门 | 发布文件 |
2015年9月11日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16年10月25日 | 国务院 |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
2017年2月14日 | 国务院办公厅 | 《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 |
2018年10月08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
2018年11月28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2021年4月1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
2021年8月10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长期处方可用于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
其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长期处方不适用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在原则上关于对开具“长处方”的医生资格的要求见表2。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表2 长期处方对医生的开具要求
情形 | 要求 |
首次开具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 | |
再次开具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 |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患者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由患者自愿选择是否使用。
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
出现以下情况,医生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1)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2)罹患其他疾病需要其他药物治疗;
(3)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4)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如若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患者提出长期处方申请,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作出判断。医师也可在诊疗活动中,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取药方式:患者可凭长期处方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首先,各地医保部门在支付环节,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其次,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最后,要求各地医保部门提高经办服务能力,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长处方”规范的实施,对药师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患者得益于不需要经常奔跑于大医院开药,却也失去每次开药时的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全面把握。因此药师的责任更为重大。药师需要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一方面,需要提升药师队伍建设与药学服务能力;另一方面,由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通过区域审方中心进行远程处方审核、通过互联网+药学服务开展线上用药指导与咨询服务,也成为分级诊疗药学资源下沉的必要手段。
并且,在患者用药的过程中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为了合理规范地用药,我们一直在脑海中根深蒂固的 “限方”以及“急3慢7”概念,在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面前被打破,随之建立“长期处方”概念。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慢性病患者不需要单纯为了开药而奔波去大医院,可凭“长处方”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由患者本人领取,也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也可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患者可以选择就近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取药,一定程度上减少取药的挂号、检查、交通、时间等成本。与此同时,按照防疫要求也不用跨地区的来院取药,降低防控风险。
在费用支付上提供政策支持,医保部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技术上的支持,《规范》提出“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方便患者使用医保卡进行及时支付。
很多老年慢性病患者,时长会因为一时忘记,或觉得去大医院取药比较麻烦,且包括目前疫情管控,而出现的断药现象。此《规范》的出台,可以就近购药,减少很多不方便,降低因停药而造成的病情反复。
医疗机构开展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相关制度。
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鼓励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基层医院和药店可以将适宜用“长处方”患者分流,减轻上级医院的工作强度,进而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科研以及疑难杂症的探索,从而推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规范》出台,规定“长处方”开具和取药均可在基层医院完成,将会增加基层医院的就诊率,增加基层医院的收益,并且可以帮助基层医院留住医疗卫生人才。与此同时,也将一定程度上缓解上级医院医护药的工作强度。
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
应当通过家庭医生团队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
医保通过带量采购保证药物可及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对常驻药师队伍的培训和要求有所提高,可以对 “长处方”患者进行完整的药师服务。
要求药店对“长处方”药品基本药品配备齐全,且不能轻易断货。由于患者增加其收益也会进一步增多。
患者得益于不经常奔跑于大医院开药,由此药师的责任更为重大。药师首先需要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合格的处方才能予以调配。
药师对“长处方”所用药品进行用药指导,对患者变化的指标进行评估,依据需求调整用量。发放用药教育材料。不具备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基层医院与上级医院沟通学习依托互联网,“长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依托互联网,患者的用药咨询依托互联网,等等“互联网+医+药”大势所趋。
本文从三个大方面16个小方面对《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进行较为全面的解读,也希望有助于读者对“长处方”规定有所了解,此《规范》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慢病管理以及互联网+医+药发展。
作者:郑州人民医院 魏炳飞 高君 陈楠 转载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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