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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毒性是癌症治疗公认的限制性因素。在过去的十年里,癌症治疗的数量、类型和靶点有了显著的增加,仅自2010年以来,FDA就批准了近100种新药。癌症治疗过程中心脏毒性的发生率差异很大,具体取决于(心脏毒性的)定义、研究类型、研究人群,部分癌症发生率很小,而有些癌症则会更常见。我们逐渐了解了新型和现有癌症治疗方法的潜在心脏毒性,但仍需要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心血管成像技术的可用性和性能也有了显著的进步,这些心血管成像技术的进步为了解、诊断和管理癌症患者和非癌症患者的心血管疾病开辟了新的途径。
美国心脏协会的科学声明更新并定义了在接受治疗的癌症患者中使用心脏成像的最佳实践,尤其考虑:(1)超声心动图;(2)心血管磁共振成像(CMR);(3)心血管计算机体层摄影(CCT);(4)心脏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SPECT);(5)心血管正电子发射体层摄影(PET)。
癌症治疗可能导致一系列心血管并发症。在20世纪70年代末,人们首次认识到蒽环类药物引起的心力衰竭,多年来,心力衰竭一直是心脏毒性的代名词。靶向癌症治疗的进展提高了人们对癌症治疗导致不同心血管效应的认识,并指出需要改进的心血管毒性定义。国际肿瘤心脏病学会共识声明总结了心血管毒性诊断标准随时间的变化,并建议在心脏病学和肿瘤学临床文献中进行标准化定义。我们在这里总结常见的心血管毒性的定义,包括心肌病/心力衰竭、心肌炎、血管毒性、高血压和心律失常/QT延长,总体上符合国际肿瘤心脏病学会的标准。
该术语是指接受蒽环类药物或曲妥珠单抗治疗的患者出现的症状性心力衰竭和无症状的LVEF下降。当前心力衰竭指南中对症状性心力衰竭的定义包括“由心脏结构或功能异常引起症状或体征的临床综合征,并有利钠肽水平升高以及肺部或全身充血的客观证据”,在接受潜在心脏毒性癌症治疗的患者中应遵循这一定义。癌症治疗相关心功能不全(CTRCD)的诊断是基于LVEF较基线的变化,最常见的定义是LVEF绝对值下降超过10%或LVEF<53%。最近,整体纵向应变的下降和生物标志物的升高也已被纳入无症状CTRCD的诊断中。
心肌炎已成为免疫检查点抑制物(ICIS)最相关的心血管毒性,是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的一部分,由具有炎症反应的T淋巴细胞过度激活引起。心肌炎的诊断依赖于一系列标准,包括临床表现(胸痛)、心电图异常、心肌肌钙蛋白升高、心血管成像异常(特别是CMR显示炎症)和心内膜心肌活检发现。国际肿瘤心脏学会共识提议的标准包括组织病理学诊断(证实存在炎性细胞浸润和肌细胞损失),或基于心肌肌钙蛋白显著升高的临床诊断,其中包括1个主要标准(心肌炎的CMR证据)或两个次要标准(临床症状、室性心律失常、心功能下降、重叠综合征或提示的CMR发现不符合心肌炎的全部标准)。
房颤、室性心律失常和其他严重心律失常逐渐被认为是严重的毒性反应,越来越多的抗癌治疗都出现了这种情况。对这些事件的真实负担和影响了解有限。这里,为了统一起见,我们将心脏毒性心律失常定义为在抗癌治疗期间或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的任何严重心律失常。
血管毒性是一组多样的病理生理过程,包括动脉和静脉循环疾病,如动脉粥样硬化、血管痉挛、血栓形成和卒中(如放疗、5-氟尿嘧啶、ICI治疗)。
高血压定义为收缩/舒张压>130/80 mmHg,是癌症治疗中公认的靶向副作用,例如抑制布鲁顿酪氨酸激酶和血管内皮生长因子信号通路的靶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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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论坛报焦桐编译并整理自Circ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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