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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93期本案启示)肝癌晚期不幸死亡 医方救治未果能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2-10-17作者:壹声资讯
原创

本期编委:宋立志 官健

作者:宋儒亮 官健 李立 李永丰 李建林 宋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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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医事纠纷防范主动权
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法治医疗事业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 中华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


临床救治角度,患者“将要很快死亡”,病情使然,没有悬念:63岁,男,肝占位性病变(S2/3段肝癌)、肝细胞癌(肝癌破裂出血)、酒精性肝硬化、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急性肝功能衰竭、急性肾衰竭、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副脾、原发性高血压。


严重病情的,明摆着“将要很快死亡”,无悬念,无意外。面对这样的患者,选择怎样的诊疗护理,大有讲究,难免有争议。


综合来讲,这类病患的医疗救治握有一定的要领:掌握医事纠纷防范主动权,善用“法理情”三个维度,厘清诊疗护理中的“法”“理”“情”,识别“调节点”、“分界点”和“判断点” ,通过整体把握、分类施策和综合运用,构建了有序有为有利的救治格局。


这当是一种救治自觉。在这个基础上,力争有更多的换位思考、更强调的专业精神和更高的法治素养,实现各方有益、各方受益之目的。


一、诊疗护理中“情”:纠纷存在与否及激烈程度强弱的调节点


都知道血浓于水,全力救治家人,这是常识。医院和医方,也恰是体现这样常识的地方和群体。


在如此认知情况下,明知救治结局不好,但面对要求积极救治、有着较高期望值的近亲属,“情”之角度,医方又该怎么摆?


这,是一个释放的亲情该如何引导到位的伦理难题。背后考验的就是相关各方的人之性:用心体悟、用爱说话和用情表达如何释放等;全家动员、全力以赴、全情投入与科学专业救治之间如何协调协同等。


诊疗护理活动中,方付出之“情”,要医方有对等呼应。医方之最恰当表达,就是以人道方式对待病人,即“把人当作一个人看”。


鉴于角色站位不同,诊疗护理中的“情”及其表达,虽各有千秋,但无论如何,恰当呼应“情”之诉求,“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人之常情”,等等则是利弊权衡之道,否则,纷争隐患就会埋下。一旦又出现引爆点,彼此之诉争,笃定之事。


对医方而言,尊重“情感”,对应的就要强调医德,这其中,诸如“医师誓言”、“职业精神”等等的重视和践行,非常关键。此时,就要求医方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更要提升站位、精准换位,把“拥有同理心”、“站在对方位置”等要素要旨通过自身的言行举止表达和展示出来。


二、诊疗护理中“理”:纠纷存在与否以及程度高低的分界点


都盼望妙手回春,都期待有奇迹,这是人性。医院和医方,就是展现人性的地方和群体。


在这样的认知情况下,明知救治结局不好,但面对要求积极救治、有着较高期望值的近亲属,“理”之角度,医方又该怎么办?


这是一个全力救治该如何实现的专业难题。背后考验的就是医学之理,比如,用专业说话、用科学表达、用理性行事,等等,如何呈现;检查检测完备、诊断正确、及时救治、护理得当,等等如何证明。


诊疗护理活动中,“理”之阐明,双方都要有对应证明。医方之最恰当证明就是践行“专业人要干专业事”。也都知道,医疗活动,头绪繁多,专业素养、素质,比如,求实、严谨、认真、科学、负责要素,保证不走样,恐难全面实现,但无论如何,医务人员的专业形象要让患方感觉到,要做到“像一个医师、护士应有的样子”。


对医方而言,重视“理”,对应的就要注重医术,这其中,诸如“技能”、“设施”等等的重视和运用,非常关键。此时,就要求医方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提高专业、提升技能,把“专业精神”、“科学严谨”等要素要旨通过自身的举手投足表达和表现出来。


三、诊疗护理中“法”:冲突存在与否及输赢程度大小的判断点


都知道是有法律规定的,都明白法律在保护自己的,这是底线。医院和医方,也是验证法规效力的地方和群体。


在这样的认知情况下,明知救治结局不好,但面对要求积极救治、有着较高期望值的近亲属,“法”之角度,医方又该怎么干?


这是一个法治如何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难题。背后考验的就是法之运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基于医学的检查检验结果、合理诊疗方案的选择,进行说明告知获得知情同意,等等。


诊疗护理活动中,“法”之运用,双方都要有证据。医方获取最证据的最恰当的状态就是依法执业,把法律赋予的权利,一个不少一个不多,公平公正公开在执业中予以兑现,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医方而言,运用“法规”,对应要的就要突出法。这其中,诸如“资格资质”“权利义务”“知情同意书”“鉴定意见”,等等的重视和运用,非常紧要。此时,就要求医方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强化法治、依法用法,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要素要旨通过执业中的身体力行表现和表示出来。


一言以蔽之,防范化解医事纠纷风险,要坚持法理情相结合。“法”之运用,当注重平;“理”之,贵在利弊分析;“情”之把握,要换位思考。面对进行中的医疗活动,基于上述这些认知,从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医疗建设角度,以下建议对策可资参考借鉴:


一是,从教育培养角度,要顺应健康中国建设新时代,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落实在医药卫生人才源头培养上,主要就是聚焦知识结构的健全与完善,要把长久以来坚持的“医德高尚、医术高明”调整到符合新时代需求的“医德高尚、医术高明和医高超”上来。


二是,从防范纠纷角度,要顺应健康中国建设新时代,面对要求积极救治、不放弃救治希望的患方,医方要善于进行换位思考,不能因这样的患者见得多了而出现职业倦怠,“绝不能、也不要内卷”。


三是,从纠纷处置角度,要顺应健康中国建设新时代,面对由传统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变大势,要懂得由之前的坚持的“情理法”向现在强调的“法理情”转变,要知道,“情”与“法”的位序小变化,是治疗护理进程的大变革。


四是,从责任免除角度,要顺应健康中国建设新时代,理念上要树立法治思维,依法免责,心态上就要坚持“不讨好、不逃避、不回避”,行动上切实落实落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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