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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93期案例介绍)肝癌晚期不幸死亡 医方救治未果能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2-10-15作者:壹声资讯
原创

本期编委:宋立志 官健

作者:宋儒亮 官健 李立 李永丰 李建林 宋立志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7日,(1955年12月7日出生)到甲医院治疗,《入院记录》记载:诊断:肝占位性病变(S2/3段肝癌)、肝细胞癌(肝癌破裂出血)、酒精性肝硬化、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急性肝功能衰竭、急性肾衰竭、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副脾、原发性高血压。


2018年10月25日,甲医院为祥行TACE手术,《手术记录》记载:术程顺利,术中患者未诉明显不适。


2018年10月27日《病程记录》记载:抢救记录,患者于5:10:24起床后突发晕厥,立即予心电检测、吸氧……考虑腹腔出血可能,低血容量性休克,给予佳乐施扩容,多巴胺升压,巴曲亭止血治疗,联系麻醉科急诊立即行颈静脉穿刺置管,开放中心静脉通道,申请输注A型血浆、红细胞,请介入科会诊,考虑肝癌介入后出血可能,建议行全CT增强进一步协诊


2018年10月27日9:55:36《病程记录》记载:抢救记录,CT检查发现肝左叶及包膜下血肿,腹腔大量积液、积血,介入科急诊会诊后考虑肝癌破裂出血,建议行全CT增强进一步协诊,目前患者已行全CT,提示肝S3段肝癌并多发子术后改变……联系急诊介入止血治疗,继续目前扩容、输血、升压、止血等治疗。


2018年10月27日,甲医院对祥行TAE手术:《手术记录》记载:术程顺利,术中患者未诉明显不适。


2018年11月5日,《病程记录》记载:2018年11月5日23:15:15,病情持续恶化,具体表现为肝肾功能衰竭,凝血功能障碍,尿量少,肌酐、尿素氮明显升高。


2018年11月5日,家属要求出院,已告知家属目前情况及出院风险,家属坚持要求出院,签署自动出院同意书后,出院。


2018年11月6日,死亡。


近亲属认为甲医院对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协商未果,提起此诉讼。


一审各方意见


原告意见


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两原告赔偿损失640858.3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患者于2018年10月17日到被告处住院,2018年10月25日傍晚6点多至8点多进入手术室做介入手术,术后返回病房观察期间一直未有主治医师的出现,都是值班的年轻人员。10月26日20时,患者发生胸口疼和腹胀,值班医生直到21点10分左右才出现,并告知患者家属,这情况属于术后正常现象后离开。10月26日22时患者突发昏迷,值班医生仍然无抢救措施。10月27日5时,患者再发昏迷,10月27日10时紧急二次介入手术,但未能止血,患者情况一步步恶化。


据此,认为被告存在的过错:1、介入手术技术操作失误。肝脏肿瘤介入手术本身是注入适量的栓塞剂,使靶动脉闭塞,患者术前体质较好,并无任何手术禁忌证状,本不应该发生术后出血情况。介入后出血一般是因为剂量把控不好、栓塞不对等引起,这说明主治医师技术不熟练;2、术后违反护理观察规范,从2018年10月25日傍晚8点出介入手术室一直至26日晚8点整整24小时,一直没有主治医师的出现,都是值班的年轻人员,一直至26日晚8点多,患者发生胸口疼和腹胀,向值班护士反映该情况叫医生过来检查,至9点也未见到医生,其间多次催促护士,值班护士也未正面回答,值班医生直到9点10分才出现;3、值班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耽误了整整10个小时的出血抢救时机,10月26日20时患者出现胸口疼痛和腹胀,值班医生9点10分才到达病房,值班医生并未进行详细检查就告知情况属于术后正常现象并离开。10时,患者突然发生昏迷情况,医生来到病房后,未重视患者情况,简单询问后开了两瓶葡萄糖注射液。10月27日凌晨5点,患者再次昏迷,家属向值班医生反映后,才引起值班医生的重视。出血症状整整10个小时未得到及时救治,耽误了治疗;4、二次介入手术止血不及时,再次耽误5个小时的抢救治疗时机;5、二次介入手术止血失败,本是止血的手术变为大出血,医师介入手术技术不成熟。


被告意见


被告对患者治疗过程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当中不存在任何过失或过错,患者最终死亡结果是因自身的疾病自然转归,与被告的诊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机构意见


一审法院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对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过错与某祥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两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4162元。


2020年6月28日,A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被鉴定人术后腹痛及血压变化未能及时作出判断和处理,肝衰竭进行性加重时未能选择“人工肝”治疗,护理记录详细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使被鉴定人丧失了可能延长生命期的机会,鉴于被鉴定人为肝癌晚期,重度肝硬化,病情危重,预后极差,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1%~20%。


鉴定机构答复意见


被告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A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复函》,载明:被告医生在被鉴定人失血性休克的处理方面,不够及时,加速被鉴定人病情恶化及死亡。由于被鉴定人的死亡与其自身晚期肝癌的基础疾病主要相关,疾病本身预后差,因此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符合实际情况。维持原鉴定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医疗过错和承责比例的问题。在医患双方之间分配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应综合考虑医方过错及患者原发病自身的医疗风险因素,合理衡量上述因素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关系。本案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对被告的医疗行为在医学上的专业问题也已作了必要的分析和说明,足以为本案判断医方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和原因力大小等问题提供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结合鉴定机构关于被告责任参与度为1%-20%的建议,本院酌定被告对某祥的死亡结果承担10%责任。


关于两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1.死亡赔偿金:双方确认计算年限为17年,故死亡赔偿金为818006元(48118元/年×17年);2.丧葬费:63800元(127600元/年÷12个月×6个月);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0元符合司法实践标准,本院予以采纳;4.医疗费,按双方确认的自费金额计算为67357.67元;5.护理费:根据某祥的病情及住院情况,本院酌定护理费为2850元(150元/天×19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100元/天×19天);7.住院期间交通费:本院根据住院天数及实际情况,酌定500元;8.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两原告未提交票据,本院酌定300元;9.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原告谢某死亡时已达到退休年龄,本院中,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工作及收入情况,本院对两原告主张的谢某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某泉的误工费,两原告未对其工作及收入情况提交任何证据,且明确表示不予提交,鉴于两原告未尽初步举证义务,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本院认定某泉的误工费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计算,误工期酌定7天,故误工费应为490元(2100元/月÷30天×7天);10.鉴定费:14162元。综上,以上损失合计1069365.67元,按责任比例,被告应向两原告支付106936.57元(1069365.67元×10%)。


一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泉、谢某支付106936.57元;


二、驳回原告某泉、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148元,由原告某泉、谢某负担6710元、由被告甲医院负担2438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一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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